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250多萬元,為什么糾結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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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梧州逸盛金屬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公安和海關移送線索,依法聯合查處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經查,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梧州逸盛金屬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偽造購銷合同等手段開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認定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1份,虛開金額1972.52萬元、稅額256.43萬元。2024年1月,涉案人員梁某、郭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走私廢物罪,分別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和14年,罰金合計160萬元。
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發揮稅務、公安、法院、檢察、人民銀行、海關、市場監管、外匯管理等八部門聯合打擊機制作用,對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予以打擊,積極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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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該案于2024年1月由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雖然沒有說明這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但是,走私犯罪案件一般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的。也就是說,這是一審判決。
筆者為什么會在這糾結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呢?
因為這涉及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如果是二審判決,只能說當事人運氣不好;如果是一審判決,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話,可能就錯失了降低量刑的機會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將虛開增值稅專用專用發票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從虛開稅額250萬元以上調整至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
《解釋》施行后,對于還沒判決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應適用施行后的定罪量刑標準。
也就是說,原來虛開稅額250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量刑檔次的,在《解釋》施行以后,僅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案例中,梧州逸盛金屬有限公司虛開稅額256.43萬元,當事人于2024年1月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適用《解釋》施行以前的定罪量刑標準,所以屬于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的量刑檔次。
但是,如果在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可能在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前,《解釋》就施行了。那么,虛開稅額256.43萬元,就僅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這樣一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應該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左右,如果還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可能還會更低一點。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就比原來減少一半了。
雖然案例中,只是說了當事人在數罪并罰后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8年和14年,并沒有具體說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走私廢物罪分別判處多長時間。但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不難猜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走私廢物罪可能都分別判處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有期徒刑14年的則不一定)。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假設原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走私廢物罪分別都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后,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適用新的定罪量刑標準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不變),數罪并罰后,應是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內確定執行刑罰,可能執行的刑罰是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比原來的刑期少了五年至六年了。
所以說,有些案件需要“糾結”才會取得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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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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