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公豬80頭母豬50頭以上!種畜禽經營主體新標準發布【福建新桂龍特約·種豬視野】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查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明確了種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從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主體的采精種公畜和供體母畜數量要求。
80頭種公豬,50頭供體母豬!
精液與卵子生產經營主體有規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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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將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科學的分類管理,分為家畜遺傳材料、祖代以上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商品代仔畜雛禽4類,對生產經營主體提出了規模要求,勾勒出良種繁育體系“金字塔”結構。
如圖所示,遺傳材料生產經營主體(如:種公豬站、供體母豬場等)要求合格的采精種公豬不少于80頭、生產卵子、胚胎的供體母豬不少于50頭。祖代以上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養殖場要求大白豬基礎母豬300頭以上;其他品種基礎母豬100頭以上;配套系用于第一母本的專門化品系基礎母豬300頭以上,其他專門化品系的基礎母豬100頭以上。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養殖場要求基礎母豬100頭以上;配套系母系基礎母豬100頭以上。商品代仔畜雛禽養殖場要求基礎母豬50頭以上。
《規范》規定了種畜禽養殖場中基礎母豬存欄最低規模標準,從源頭對種豬的繁育提出了具體的數量要求,改變了以往全國各地標準不一的局面,有助于各類養殖場明確自身定位,確保良種繁育從上至下傳遞。
種豬場生產經營許可評審涉及七大方面
駐場專技人員要求1~5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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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的現場評審環節圍繞七大方面展開:生產群規模、供體/種豬來源、選址與建設、設施與設備、技術人員、供體畜質量/種豬生產、制度與落實,對這些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考核要求,主要與各養殖場的經營性質有關,統一了生產經營許可審查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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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除了明確了不同類型養殖場的種豬數量要求,還要求了專業技術人員或專職技術人員1~5名不等。駐場專技人員對于種畜禽養殖場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工作性質不同,配備的人員數量也不同。
專技人員不僅能正確操作與生產各環節(如:質檢、培養、分娩、保育等)有關的設施設備,還能對養殖場進行規范管理,在疫病防控、記錄生產經營檔案、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起到關鍵性作用。明確的種豬數量、專業的人員、制度和設備,共同促進畜禽種業高質量發展。
電子化高效申辦,現場評審合格后即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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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申請辦理效率,農業農村部已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上部署了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申請、受理、審查、核發及變更“一網通辦”,全程電子化申辦,實現“企業少跑腿”,辦事流程透明、高效、可追溯,現場評審合格后即可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完成賦碼、制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申請變更時,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畜禽品種的,需要提交種畜禽來源說明材料;許可證編號由種畜禽養殖場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簡稱、首次發證年份、行政區劃代碼、畜禽種類代碼、發證順序號及校驗碼構成17位綜合代碼,具有全國唯一性;決定準予變更的,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規范》通過規定種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和生產經營許可審查規范,為生豬種業構建了一套明確、科學、嚴謹的監管框架。這不僅將加速淘汰不合規的落后產能,推動行業兼并重組與轉型升級,更從長遠角度保障了我國生豬產業的種源安全與核心競爭力,為端穩“肉盤子”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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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編輯】洪琳媛
【數據調研】洪琳媛
【內容采寫】洪琳媛
【數據制圖】洪琳媛
【內容審核】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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