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歲女子小雅,在家門口被同小區女子梁某連刺十刀身亡,案發520天后案件終于開庭。兇手被鑒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癥患者,物業門禁失效、保安未能制止,兇手父母從未真心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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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聊聊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精神病鑒定是否能讓兇手輕判?物業和監護人又該擔何責?
首先,精神病絕對不是逃避懲罰的完美理由。根據《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這里的關鍵是作案時的狀態,而非單純看鑒定結論。
本案中,梁某的行為其實具有矛盾,比如被告人梁某在行兇前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診病史,只在事發后進行了精神鑒定,被告人曾在其家門口逗留許久,還詢問隔壁301房間是否出租。從被告人的表現來看,這些行為都表明,她作案時具備明確的目標指向和自我控制能力,與“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可能存在沖突。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作案細節、事后表現綜合判斷,不會僅憑一份鑒定就從輕發落。有網友質疑。如果真發病,為何不攻擊他人,這一疑問也恰恰說明了被告人存在主觀惡性和作案預謀的可能性,這也是量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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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物業的失職難逃其責。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小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區門禁長期失效,讓兇手能隨意進出;梁某多次上門尋釁滋事,物業從未告知小雅一家風險;案發時保安到場后,未能有效制止持刀行兇。這些都說明物業嚴重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之前類似的小區人身損害案中,物業因門禁管理疏漏、未及時處理滋擾行為,被判承擔20%-30%的民事責任,本案物業的過錯更明顯,責任比例大概率不會更低。
再者,兇手父母的監護責任不能豁免。如果梁某某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癥,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明知女兒長期滋擾其他住戶,卻未采取送醫治療、嚴格管控等措施,放任風險發生,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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