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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開著貸款買的二手寶馬車
多次在各小區以撬鎖剪線的方式
盜竊電動自行車電瓶數百組
后轉賣給廢品收購方銷贓
靠偷電瓶
李某過上了他理想中“瀟灑肆意”的生活
盜竊所得被他揮霍一空
“一開始我也有點懷疑,可是他自稱是廢品回收公司老板,每次來賣電瓶都開著一輛白色寶馬車,我就信了。”在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的多個廢品回收站,不少人都見過開著寶馬車賣電瓶的李某,誰也沒想到李某賣的電瓶竟是偷來的。
經惠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李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2025年11月4日,該案被害人之一劉某收到了退賠款256元,其余贓款仍在陸續追繳中。
豪車車主竟是電瓶大盜
2023年夏天,李某在干活時因操作不當致其左手左腳卷入機器中受了傷,無法正常務工而手頭緊張的他便動起了偷電動自行車電瓶的心思。他專門找比較破舊的電動自行車,認為這類車一般不會有人再騎,即使電瓶被偷走,車主也不會及時發現。
2023年7月至12月,李某開著貸款買的二手寶馬車,多次在各小區以撬鎖剪線的方式盜竊電動自行車電瓶數百組,后轉賣給廢品收購方銷贓。靠偷電瓶,李某過上了他理想中“瀟灑肆意”的生活,盜竊所得被他揮霍一空。
面對數量龐大的電瓶,廢品收購方也曾感覺異常。但李某謊稱自己是廢品回收公司老板,且每次見面都開寶馬車,憑借闊綽的身份、亮眼的豪車,他輕而易舉贏得了廢品收購方的信任。
自2023年9月起,惠山區多個小區業主發現電動自行車電瓶被盜,先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偵查人員查看案發現場及小區周邊監控視頻發現,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4年1月11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經訊問,李某交代其多次盜竊電動自行車電瓶的犯罪事實。最終,公安機關根據有明確被害人的丟失電瓶的價格認定,確認李某盜竊電瓶18組價值5000余元。
抓準要點破解“差額”迷局
2025年1月,李某涉嫌盜竊案被移送至惠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惠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李某作案手法嫻熟,其作案活躍時段內相關地區的電瓶失竊報警量激增,公安機關認定的5000余元遠不及群眾的實際損失。為此,辦案檢察官尋找突破口,力求查明“差額”之謎。
因犯罪發生間隔時間較長、次數多、作案范圍廣,李某表示無法記清所有的盜竊地點,僅提供了相關小區名稱。根據線索,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在相關小區周圍張貼公告,請丟失電瓶的車主主動報案。同時,公安機關全面排查相關小區內被盜電瓶的電動自行車,根據車牌號倒查失主,雙管齊下統計被害人及被盜電瓶情況。之后,公安機關將被害人提供的電瓶資料提供給價格認定中心,根據認定的具體價格綜合確定涉案金額。
然而,公告張貼后,主動聯系的失主僅有20多位,遠不及公安機關登記的被盜電瓶組數;部分查詢到車牌的被盜電動自行車為臨時牌照,未實名登記,核實不到車主……
“大海撈針”顯然難以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審查在案證據,將目光聚焦在李某的賬戶資金流水上,發現其與多位特定對象資金來往頻繁。比如與微信備注名為“電池”的曹某在2023年的流水多達20余筆,每筆數額為幾百元到數千元不等。一條清晰的思路隨之出現在辦案檢察官的腦海中,即將破案錨點由“找齊全部被害人”轉變為“找齊全部收購方”。
嚴審細查追加認定涉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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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檢察官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
辦案檢察官繼續審查在案證據,發現李某曾明確交代其通過自己駕駛寶馬車或在平臺下單的方式,將盜竊的400多組電瓶運送至收購方曹某處銷贓,曹某則通過微信向其支付錢款。根據曹某的證言、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收款、轉賬記錄等證據,可綜合印證李某在曹某處銷贓電瓶共計13萬余元,數額巨大。
針對李某“盜竊數百組電瓶后只銷贓至曹某一人處”的供述與在案電子證據不符的情況,辦案檢察官仔細審查李某的微信交易明細,發現除曹某外,另有多個微信名中帶有“電池”“電動車”等字眼的付款方多次出現,疑似為廢品收購方。
惠山區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轉變偵查思路,結合李某的微信收款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鎖定全部收購方,核實收購方身份后,補充多位收購方證人證言、轉賬記錄、辨認筆錄等證據。最終,案件新增李某在收購方王某處銷贓2萬余元、在收購方桑某處銷贓1萬余元等事實,進一步理清了李某的銷贓總額。
經補充詢問,涉案收購方都感到十分震驚。“小李是開著一輛白色寶馬車來的,穿著不像是偷電瓶的。”王某說,“我怎么也不會想到他開寶馬車載來賣的電瓶都是偷的,我沒核實過他的身份,一直覺得他是個大老板。”桑某也表示:“我覺得偷電瓶的人不會開著寶馬車來賣電瓶,就沒有懷疑。”
訊問過程中,李某堅稱沒有將電瓶賣給除了曹某外的其他人,辦案檢察官當場向李某出示其微信賬單,追問王某、桑某向其多次轉賬的原因。一開始,李某以“時間太久記不清”為由消極應對,辦案檢察官遂綜合在案證據釋法說理,并再次向其重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面對如山鐵證,李某最終自愿認罪認罰,并逐步退賠贓款。
惠山區檢察院認為,該案雖未核實到全部被害人,但補充證據后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李某盜竊后銷贓金額達16萬余元,應以銷贓價格認定其盜竊金額。2025年6月10日,該院以涉嫌盜竊罪對李某提起公訴。7月16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對該案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王勝蘭 裴洪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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