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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的廣州女孩小敏(化名),為追求 “快速瘦身”,在某電商平臺花費 398 元購買了網紅 “仙女管”(即催吐管)。
按照賣家指導使用 3 次后,她出現劇烈腹痛、嘔血癥狀,送醫后被診斷為食管撕裂、胃黏膜出血,住院治療 12 天,醫療費超 2 萬元。
小敏家屬試圖聯系賣家索賠,卻發現店鋪已下架商品、注銷賬號,平臺僅提供了賣家的虛擬注冊信息。無奈之下,他們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認定賣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判決其賠償小敏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3.8 萬元;平臺因未履行嚴格審核義務,承擔 10% 的補充賠償責任。
隨著 “以瘦為美” 的審美焦慮蔓延,“仙女管”“減肥糖”“代餐粉” 等網紅減肥產品層出不窮。但這些號稱 “7 天瘦 10 斤”“不節食不運動” 的 “秘籍”,可能暗藏健康風險,而生產、銷售這類產品的商家,更可能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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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確:“仙女管” 不是普通商品
屬于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
“仙女管” 本質是直徑約 1 厘米的硅膠管,使用時需從口腔插入食道直達胃部,通過物理刺激引發催吐,長期使用可能導致食管潰瘍、胃穿孔、電解質紊亂等嚴重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從法律性質來看,“仙女管” 既不屬于醫療器械,也不屬于食品或保健品,而是缺乏安全保障的 “三無產品”。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而 “仙女管” 無生產資質、無質量檢測報告、無安全使用說明,明顯不符合安全標準。
2024 年上海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顯示,市面上流通的 “仙女管” 中,85% 存在材質不合格、尺寸偏差等問題,部分產品的硅膠材質含有害重金屬,長期接觸可能導致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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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層面:生產、銷售 “仙女管”
可能觸犯 3 大罪名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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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023 年浙江溫州的一起案例中,陳某未經許可生產 “仙女管”,并通過電商平臺銷售,累計銷售額達 120 萬元。多名消費者使用后出現健康問題,其中 1 人因食管穿孔構成重傷。
法院認定陳某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年,并處罰金 80 萬元。
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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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產、銷售 “仙女管” 的商家未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范圍從事銷售活動,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24 年廣東深圳的案例中,劉某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地下工廠進貨 “仙女管”,通過朋友圈、短視頻平臺銷售,違法所得 35 萬元。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緩刑 2 年,并處罰金 50 萬元。
虛假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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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賣家在宣傳 “仙女管” 時,夸大效果(如 “7 天瘦 15 斤”“無副作用”),隱瞞健康風險,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23 年江蘇南京的案例中,某電商店鋪老板王某為推銷 “仙女管”,制作虛假宣傳視頻,宣稱 “產品經過醫學認證,安全無副作用”,吸引數百人購買,多名消費者出現健康問題。
法院認定王某構成虛假廣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1 年,并處罰金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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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層面:
消費者維權,可主張這些賠償
責任主體:賣家、生產商、平臺均可能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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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與生產商:
作為產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因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導致消費者損害,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電商平臺:
若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如未核實賣家資質、未及時下架違規產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平臺明知或應知賣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與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小敏的案例中,平臺因未核實賣家的真實身份和生產資質,被判決承擔 10% 的補充賠償責任,即 3800 元。
維權路徑:侵權索賠優先于違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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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 “仙女管” 后遭受損害,可選擇兩種維權路徑:
違約索賠:
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如退款、賠償損失。但違約索賠僅能要求賠償直接損失(如貨款、醫療費),且需證明合同成立且賣家違約。
侵權索賠:
基于產品侵權責任,要求生產商、賣家、平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索賠可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范圍更廣,且無需證明合同關系,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損害事實發生,以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司法實踐中,法院更傾向于支持侵權索賠。2024 年四川成都的案例中,消費者李某使用 “仙女管” 導致胃穿孔,以侵權為由起訴賣家和平臺,最終獲得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5.2 萬元賠償。
證據留存:維權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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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時,需提前留存以下證據:
交易憑證:
訂單截圖、支付記錄、聊天記錄(含賣家的宣傳話術、使用指導);
產品證據:
產品實物、包裝、說明書(若有),可拍攝視頻、照片固定;
損害證據:
病歷本、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住院記錄、傷殘鑒定報告;
其他證據:
平臺公示的賣家信息、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同類案例的判決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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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責任:不能只做 “甩手掌柜”
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產品有審核義務,若未履行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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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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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審核義務:
核實賣家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資質;
信息公示義務:
公示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違規處理義務:
發現賣家銷售違規產品時,及時采取下架、屏蔽、關閉店鋪等措施;
協助維權義務:
消費者維權時,提供賣家的真實信息,協助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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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免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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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平臺只有在能夠提供賣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且未明知或應知賣家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若平臺無法提供賣家真實信息,或明知賣家銷售違規產品卻未采取措施,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3 年浙江杭州的案例中,某電商平臺明知賣家銷售 “仙女管” 卻未下架,多名消費者維權時,平臺無法提供賣家真實信息,法院判決平臺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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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沒有 “速通秘籍”,極端方式不可取
“仙女管” 這類極端減肥產品,本質是通過傷害身體達到短期減重效果,長期使用可能導致食管狹窄、營養不良、電解質紊亂、心臟衰竭等嚴重疾病,甚至危及生命。根據國家衛健委的數據,我國每年因使用極端減肥產品導致的住院案例超 1 萬起,其中約 5% 的患者因病情嚴重死亡。
真正健康的減肥方式,是 “管住嘴、邁開腿”,即合理飲食、適量運動。若存在體重超標問題,可咨詢專業的營養師、醫生,制定科學的減肥方案,切勿輕信網紅產品的虛假宣傳,拿自己的健康冒險。
從浙江陳某被判 3 年有期徒刑,到廣州小敏獲賠 3.8 萬元,這些真實案例都在警示:生產、銷售 “仙女管” 不僅是違規行為,更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而消費者追求瘦身時,若忽視健康、輕信虛假宣傳,最終可能付出慘痛代價。
如果您或家人因使用 “仙女管” 等極端減肥產品遭受損害,不要自認倒霉。及時留存證據,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維權,既可以挽回損失,也能推動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健康沒有捷徑,法律更不會縱容侵害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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