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歲女孩被介紹賣淫后,法院工作人員稱“無被害人”,而22歲的介紹人僅被判8個月、緩刑1年,這個結論把家屬和不少旁觀者都震住了
故事開始得很平常,甚至有些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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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冬天,魯峰的父母在工地干活,一對年輕人把一個女嬰交到他們手里說“先幫著看會兒”,轉身就再也沒回來
找了好幾天沒消息,老人把孩子留下,取名魯婷婷
老人不識字,跑醫院、找學校這種麻煩事,都是魯峰夫妻在操持
孩子叫他“叔叔”,叫他愛人“媽媽”,這個小家就那樣搭起來了
誰也沒想到,變故來得那么快
魯婷婷小學成績不錯,2023年升上初中讀了一兩個月就不愿去了,軟磨硬泡要輟學
勸不動,只好辦了手續
魯峰試著把她接回家管一管,女孩嫌他太嚴厲,又回到了老人那邊
直到2023年12月,魯峰回老家,母親說孩子一周多沒回家了
他從女孩的朋友那里打聽到,她被人叫走了
那女孩說起兩個名字:武某,和她的男友賈某鑫
后來警方在出租屋里找到了三個人
那是12月14日,滿屋子是租住屋常見的氣味,潮濕、煙味,還有塑料袋的味道混在一起
警察核實了“介紹賣淫”的情況,把賈某鑫傳喚到案
根據2025年9月23日當地法院的判決,檢方指控的是:2023年12月9日凌晨,賈某鑫與武某共謀,明知對方系未成年人,介紹魯婷婷向孟某賣淫,并幫忙開房,嫖資為200元
孟某隨后受到行政處罰
判決認定賈某鑫犯介紹賣淫罪,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判8個月,緩刑一年,罰金5000元,并扣押違法所得200元
法院還認定,他不構成自首
魯峰聽到結果時,整個人是懵的
他說法院沒第一時間通知他,直到10月下旬聯系檢方才知道已經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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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僅一次、200元”和“無被害人”
他堅持認為,孩子受到誘騙,被“介紹賣淫”不止一次
魯婷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說,最初是武某把她叫去出租屋,說可以帶她賺錢,先去兩家KTV陪酒,再勸她去賣淫
她說自己不愿意,“被一直勸”,最后答應了,前兩次武某帶她去,第三次是賈某鑫安排的
她還提到,“武某說第一次他們收了1萬多,給我幾百,讓我再去要”
不過,這些說法目前都停留在家屬與女孩的陳述,缺乏法院確認的證據鏈
爭議的焦點有兩個:次數與金額,罪名與身份
家屬稱有3次,涉案上萬元;
判決書只認定一次、200元
警方工作人員在錄音中表示,案卷里記有“3次”的筆錄,材料已移交;
但檢方表示“材料只有一次,200元”,未發現更多事實;
法院的說法更讓人擰巴——“嫖資多少與定罪無關”,且“該案無實際被害人”
她當時只有13歲
這一點寫在判決書里,也沒人否認
只是,未滿十四周歲到底意味著什么?
她說“我不愿意”,又說“被一直勸”,這種“同意”算不算同意?
普通人都會本能地反問
法院工作人員的口徑是:這是“介紹賣淫罪”,危害的是社會秩序,不是對個人的傷害,因此“無被害人”,家屬不具備申訴資格
這句話擺在桌面上,像一塊冰,涼得人發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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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律師的觀點與此不同
有公益律師指出,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寫著,“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應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法定刑起點就是五年
若行為人明知對方未滿十四周歲,還用“帶你賺錢、買衣服”等話術誘導,其核心特征符合“引誘”,且對象是幼女,應當適用更重的罪名,而非普通的“介紹賣淫罪”
當然,這需要證據支撐“引誘”的事實,這也是案件爭議的關鍵點
同樣被強調的,還有“被害人”身份
未滿十四周歲并不具備有效的性同意能力,這在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條里已講得很清楚
即便她表面“同意”,在法律上也不成立
引誘、介紹這類行為不僅“擾亂社會秩序”,更直接傷害到一個正在長身體、還分不清界線的孩子
把她從“被害人”里劃出去,感情上難接受,法理上也站不住
家屬的維權如今卡在程序里
魯峰說他在10月底嘗試上訴,被告知已過時限;
申請再審,又被告知沒資格;
向檢察院申請監督,還沒有回應
律師給出的路徑很清楚:如果自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監督申請,主張罪名適用錯誤、量刑過輕;
也可以準備再審申請,陳述“被害人身份”與“適法罪名”的理由,要求重新審理
能做的還有保全證據,比如要求調取涉案聊天記錄、資金流水,出具心理評估與醫療記錄,證明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真實傷害
問題就卡在“證據鏈”
警方稱材料中有“3次”的線索,已移交;
檢方和法院卻說“卷里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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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偵查未查清,還是移交過程中有缺漏,或者現有證據根本不足以支撐“3次”和“上萬元”,需要更權威的說明
眼下,上級分局據稱會有專人回應,值得等一等
我們也不該忽略這條更長的因果鏈:
一個被抱養的孩子,成績不錯,卻在初中一兩個月后就輟學;
從補習班認識比自己大的朋友,到KTV陪酒、再到出租屋的“勸說”;
成年人搬運的每一句“掙快錢”的話,落到13歲孩子耳朵里,分量完全不同
那些被忽視的課外時光、沉默的手機聊天記錄、從一個出租屋到另一個民宿的遷徙,都是隱形的推手
“無被害人”的說法,至少需要更清楚的解釋,更嚴謹的法條適用來托底
哪怕只是一次、哪怕只有200元,面對的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社會的保護閥門不該是最松的那檔
回到最具體的一步
如果真的存在“3次”的線索,聊天記錄與資金往來能不能還原更多事實;
如果“引誘”的表述有證據能支撐,罪名會不會改變;
如果程序上確實忽略了家屬的知情和救濟權,該不該補一課
只有把這些問題拆開、答清,輿論的焦慮才會慢慢退下去
愿這起案子,至少能推動兩件事:其一,未成年人涉賣淫案件中,“引誘幼女賣淫”與“介紹賣淫”的邊界要更明白;
其二,未成年人“被害人”身份的認定與家屬的權利告知,別再模糊
孩子的人生,不能靠猜
文中人名為化名
對于“多次”“上萬元”等細節,現階段來自家屬與當事人說法,尚待權威機關進一步核實與回應
但有一點無需爭辯:未成年人保護,寧嚴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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