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動手打人”。但事實上,家暴的范圍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廣。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的 2025 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確地告訴我們:沒有直接的身體暴力,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那些家庭中容易被忽略、卻同樣傷害深重的“非直接暴力行為”。
一、精神虐待:持續凌辱、貶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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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例中,施暴者并沒有直接毆打對方,而是采取“動動嘴”的方式施暴,比如說:長期用言語侮辱、貶低人格、持續謾罵,導致對方心理崩潰,甚至走向自殘、自殺。例如北京某知名高校學生因糾結女朋友的過往經歷,長期高頻次、持續性辱罵對方,甚至表達過“用流產換取心理平衡”等極端言論,最終導致女方出現割腕、服藥自殺等情形。
在這一案件中,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男方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男方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在女方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男方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女方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女方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當然,這并不是說只有伴侶或配偶對自己精神虐待,到了自己想要自殘、自殺的地步,對方才算是犯罪。只要他人長期通過言語暴力、精神暴力等行為對自己的心理或身體造成了壓力或影響,我們都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二、以自殘相威脅,制造恐懼
這也是家庭暴力中較為常見的“軟刀子”之一。有些人會通過“傷害自己”來威脅、控制對方。比如在爭吵時拿刀自殘,或揚言自殺,讓對方因恐懼而屈從。
“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丈夫在爭執中拿菜刀自殘,妻子在阻止過程中受傷。法院認為,鄧某雖未直接對魯某實施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行為,但其拿刀自殘行為使魯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在此類案件中,施暴方雖然沒有傷害他人,但還是建議大家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針對他人的自殘行為,可以在確保自身安全后,通過報警等方式處理。
三、暴力管教,傷害未成年子女
有些父母認為“打孩子是教育”,但經常性、過度的體罰、責罵,同樣構成家庭暴力。
“李某訴龐某撫養糾紛案”中,父親多次用拖鞋、皮帶抽打女兒,日常對女兒存在體罰式教育,導致孩子身體受傷、心理抑郁。孩子的母親李某發現后,以龐某長期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其心理抑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法院認為龐某的行為性質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顯屬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應認定為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為,并依法判決女兒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
對孩子的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言傳身教,體罰式教育并不可取。如果在離婚后,發現孩子的撫養人對孩子進行體罰式教育,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取證的基礎上主張變更撫養權。
如果遭遇這些“非直接家暴”,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展開維權:
首先,第一時間報警。公安機關有責任出警制止,并可出具《告誡書》,作為家暴證據。公安機關的介入雖然未必能立刻解決根本問題,但至少可以為當下的局面按下暫停鍵,為自己爭取更多機會和可能。
其次,及時保存證據。相關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醫院診斷證明、傷情照片、報警回執、婦聯或居委會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自己或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脅,我們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施暴者通常能起到有效震懾作用,但是,擁有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意味著絕對安全,如果對方品行惡劣、伺機報復,可能會存在制止不及時的情況,我們自己還是要注意。
第四,尋求多方幫助。我們可以向婦聯、居委會、反家暴社會組織、法律援助等求助,也可向法院申請心理輔導、臨時庇護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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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止是“動手”才算。只要是通過暴力或控制手段,侵害他人身心權益的行為,都是家暴。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認清家暴的本質,學會識別、拒絕并勇敢求助。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經歷類似困境,不要怕,法律是你最堅實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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