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媒體報道的《淮陽法院方賢君:公函攪局?假作為?亂作為?》,詳細介紹了淮陽區法院以“長臂管轄”的方式,為焦作中院在審案件“說情打招呼”,讓一名退伍女老兵省吃儉用半輩子換來的房子,面臨著“錢屋兩空”的境地。過完今年的八一建軍節,她將面臨無處安身的局面。近期熱播的《以法之名》張文菁對司法實踐的現實批判道:司法的人要是不公正,司法的過程要是不公正,光法律公正有啥用! ![]()
2021年史曉姣“以債抵房”的方式,通過“抵押權”合法取得了史祥云房產,2021年10月22日辦理了過戶居住至今。2021年底,該房屋竟被放“高利貸”的劉志超,以史祥云和他有經濟糾紛“轉移財產”為名,申請沁陽法院查封了。
2024年7月2日焦作中院梁文文法官在審理該案期間,史曉姣向法院提交了合法取得該房屋的交款憑據和其中15萬現金交付證據,淮陽法院原執行法官杜運明,也證明了以上事實。就在這個“節骨眼”上,7月25日淮陽法院方賢君“恰到好處”地向焦作中院郵寄了一份,嚴重違反中辦國辦“三個規定”的“函”稱:“淮陽法院出具的兩個證明和結案通知書,不能作為直接認定事實的依據”。直接干擾對合法證據采信。 ![]()
然而不是原執行該案的淮陽法院方賢君,出具了這個與原結案證明自相矛盾的“函”,竟成了焦作梁文文法官隨意改變事實的“抓手”,難得糊涂地以其中15萬現金和7萬轉賬,在史曉姣能夠證明其資金合法來源的情況下,梁文文仍故意不采信,而是把淮陽方賢君出具的“函”作為“擋箭牌”,故意忽略淮陽法院原執行法官杜運明的筆錄內容,以微弱的6萬元之差,達不到84萬的最低購房標準,判決“轉讓行為”的交易不能成立,已交的錢款面臨著“打水漂”的結局。這個函究竟是判決的需要才“順勢而生”?還是淮陽法院“杰作”背后的利益裹挾呢? ![]()
淮陽法院陶陶院長面對史曉姣的疑問:“這個函究竟是誰起草、誰批準?在焦作中院的審判節點出這個函進行攪局”!陶院長鄭重地說:“這個函不知道,也沒經過我審批,我會請示上級法院,用更穩妥的辦法撤掉這個函,你要給我時間,別再到處給領導反映了”。但到現在仍沒有實質進展。史曉姣欲哭無淚地說:什么叫更穩妥的辦法,他們偷偷摸摸出這個函的時候很“高效”,但撤銷的時候卻再三“請示匯報”!真是解決問題的人,就是制造問題的人!焦作中院的審限很快到了,他們是及時平反冤案?還是將錯就錯地將房子收回拍賣了,淮陽再撤銷這個函還有意義嗎? ![]()
知而不問為失察;察而不治為失責;治而無果為失職。本案多像《以法之名》的劇情一樣,某領導因瀆職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后良心發現投案,以瀆職罪被判刑。操縱案件的人固然可恨,但明知有問題,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縱容的領導就沒有責任嗎?真希望淮陽法院陶陶院長不再“陶”避,焦作中院在權力面前保持敬畏之心,為維護法律尊嚴,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別再讓該案成為現實版的“以法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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