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的終結程序分為辦理、復查和復核三個步驟。當信訪事項正式進入信訪程序后,經過有關部門的處理、復查和復核,該事項即告終結。此后,如果信訪人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有關部門將不再受理。由此可見,復查復核處于信訪終結程序的末端,承擔著拾遺補缺的功能,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救濟機制。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復查復核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行為。信訪人如果對已受理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向上一級機關、單位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有關部門根據信訪人的申請,審查原處理意見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并最終作出裁決。隨著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深入推進,復查復核逐漸發展成為一項獨立的救濟機制。它既不同于行政復議,也區別于司法訴訟,具有其獨特的特點和運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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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踐中,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的運行仍面臨諸多挑戰。一方面,信訪事項進入復查復核程序存在一定困難,大多數的申請會因為未依法分類被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另一方面,信訪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權責不清,導致合理的信訪事項即便復核后仍久拖不決。此外,由于復查復核機關并不是訴求的直接關聯方,在審查案件事實或調查相關部門行為時常常受到限制,嚴重制約了該機制的功能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加強信訪復查復核機構的建設并明確其權責。一個可行的方案是設立專門的常設機構,例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該機構可以作為政府下設的常設機構,其成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對信訪處理結果進行復查復核。具體而言,在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后,該機構首先審查申請是否應當予以受理。如果受理,則根據申請內容將事項轉交主管職能部門進行具體審查;如果不予受理,則需向信訪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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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設立統一的復查復核審查部門,可以對信訪事項進行整體梳理,并促使各職能部門積極參與到復查復核工作中。這種協作機制有助于緩解信訪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問題,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對于內容復雜、難以解決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構可以在統一組織下,協調多部門配合,實現快速高效的問題解決,從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它還能有效監督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信訪問題,進一步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為了充分發揮復查復核機制在維護信訪秩序、化解信訪矛盾和監督職能部門方面的作用,還需賦予復查復核常設機構必要的職能,包括建議權、調查權和責任追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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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權:復查復核機關可就信訪事項中反映出的政策問題向上級部門提出完善建議;
調查權:復查復核機關有權就事項內容、事實認定及法律法規適用等問題開展獨立調查,且調查過程不受其他單位干預;
責任追究權:對復查復核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嚴重失職行為,復查復核機關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匯報,并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障復查復核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還能進一步優化制度設計,減少權責不清、推諉扯皮的現象,最終推動信訪復查復核機制更加完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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