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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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吳女士(34歲)于下午15時至16時期間,在市醫院進行電子腸鏡檢查時,有一男性患者突然闖入檢查室,導致其隱私部位被暴露。為此,吳女士與市醫院進行交涉,無果。15天后再次交涉無果后報警,派出所接警后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吳女士稱其在消化內科做腸鏡時有一男性患者進入檢查室看到其下身,故與檢查醫生發生糾紛。其后,醫院胃鏡室王醫生與吳女士進行電話溝通,亦無果。
吳女士遂到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市醫院支付精神損害賠償8000元,賠禮道歉,并對消化內科做出通報批評。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吳女士在醫院進行電子腸鏡檢查的過程中,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男性患者闖入,造成其隱私部位暴露。醫院的行為侵害了吳女士的人格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對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張精神損害8000元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2000元。對醫院消化內科做出通報批評,沒有法律依據。判決市醫院賠償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并向吳女士賠禮道歉。
吳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事件發生后多次找市醫院協商處理,但是醫院在整個過程中消極應對,態度惡劣,原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查清,醫院違反醫療機構診療規范,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患者隱私,應當對消化內科做出通報批評。其在此事件中內心和精神受到嚴重傷害,且醫院不予配合調查。為了取證,其又要向不同對象描述此事,造成多次打擊,醫院應當承擔比普通公民更高賠償標準。
市醫院辯稱,醫院并不存在態度惡劣和不處理等問題,只是處理結果沒有達到患者預期。醫院對待投訴的處理態度如何,不是本案中法院必須審查的案件事實。醫院對患者進行身體檢查是正常的診療行為,即便有男性患者意外闖入,醫院也只是未盡到注意義務,而不是侵權責任方。通報批評的訴訟請求屬于行政處理范疇,不屬于民事案件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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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醫療隱私保護,是法律賦予每一位患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已構建起多層次的醫療隱私保護法律框架——從基本法律到部門規章,全方位地對醫療隱私進行保護,確保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隱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我國民事領域的基本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由此奠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基礎,為醫療隱私保護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據,將醫療隱私納入隱私權的保護范疇,使患者的醫療隱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亦規定,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些法律從職業義務的角度,強化了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隱私的保密責任,將保護患者隱私作為醫護人員職業操守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患者的隱私權,是指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擁有保護自身的隱私部位、病史、身體缺陷、特殊經歷、遭遇等隱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侵犯的權利。身體隱私是醫療隱私中最直觀的部分,主要指患者不愿暴露的私密部位。以腸鏡檢查為例,在檢查過程中,患者需要暴露肛門及周邊區域,這些部位均屬于個人隱私范疇。
在腸鏡、婦科等涉及身體暴露的特殊檢查過程中,患者往往處于被動狀態,身體隱私極易暴露,因此醫療機構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檢查室未實時封閉,無關人員隨意進出,或者沒有采取必要的遮擋措施,都可能構成對患者身體隱私的直接侵害。從審判實踐來看,在確定醫療隱私侵權責任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二是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對患者造成的實際影響;三是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四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法院即認為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男性患者闖入,造成吳女士隱私部位暴露,因此認定醫院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院消極應對雖然不是侵權責任構成的直接要件,但可以作為衡量醫院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患者訴求快速響應機制,及時回應患者急難愁盼問題,做到“投訴有接待、處理有程序、結果有反饋、責任有落實、問題有改進、服務有提升”。這一機制的核心在于推行“接訴即辦”模式,提高醫療機構投訴處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全方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如果醫院能夠建立完善的隱私保護制度,如檢查室進出管理制度、患者隱私保護操作規程等,并加強醫務人員培訓,提高隱私保護意識,或許可以避免男性患者闖入檢查室的事件發生。事件發生后,如果醫院能夠有效執行“接訴即辦”機制,及時響應并妥善處理吳女士的投訴,也可能防止糾紛的進一步升級。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所有醫療機構汲取。
醫療隱私保護不僅關乎患者的合法權益,也關系到醫療機構的信譽和可持續發展。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患者維權意識的提高,醫療機構應當將患者隱私保護融入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通過制度建設、人員培訓、設施改善和投訴管理等多方面的努力,構建全面的患者隱私保護體系,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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