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和男友約會,15歲女生張某從家中臥室窗戶翻出,卻意外墜亡。女生父母隨后將女生的男友丁某及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各項損失30余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丁某與女生張某的意外墜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過錯,而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意外墜樓也不存在過錯,駁回了女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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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女生為和男友約會從家中翻窗時墜亡 資料圖
男友去找女生
女生從父母家翻窗外出時墜亡
一審判決書顯示,女生張某的父母訴稱,此前經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丁某通過“探探”App與張某認識,并與張某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且同居生活。雙方認識期間,丁某引誘張某共同通過消防走廊翻越至女生父母家中,還誘導張某從臥室窗戶翻越至消防走廊外出。案發當晚,丁某與張某進行約會見面,仍然引誘張某從臥室窗戶翻越進入消防走廊過程中發生墜樓事件,同時丁某也進入小區通過電梯進入消防走廊現場查看,卻沒有進行施救。
女生父母認為,小區的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條件,存在服務管理過錯,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是引起張某發生墜樓的原因,存在重大管理過錯。
此外,經濮陽縣公安局城南新區派出所進行調查認定,張某墜樓死亡不是他殺,不是刑事案件,是意外墜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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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父母起訴男友及物業索賠 資料圖
小區物業方辯稱,房屋和消防連廊的設計和施工均符合法定標準,此外,小區物業方認為,張某翻越臥室窗戶墜亡,其監護人和本人應當承擔責任,張某已經年滿15周歲,已經參加工作,對于自身安全應當有注意義務,根據其年齡、智力、文化水平等因素,對高空攀爬的危險行為也應當有清晰的認知。而張某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張某的動向未多加關注,未制止張某的危險行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
物業及女生男友均不存在過錯
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二被告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有過錯,是否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關于被告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張某死亡已由公安機關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墜樓,案涉房屋經驗收合格并交付給張某父母,張某父母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由被告物業公司對張某父母所居住小區的共用部分進行清潔、維護、排除妨害等一般性的維護和管理等。其一,張某父母提交證據并未顯示被告物業公司對案涉合格房屋進行了違法改造,該房屋與消防連廊間的距離以及消防連廊欄桿的高度,應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距離;其二,女生張某的父母主張被告物業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標示、門禁人臉識別系統未成功攔截丁某,存在物業服務過錯,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定該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且其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未對此作出約定,上述兩個問題與女生張某墜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三,女生張某生前對于危險應有相應的判斷力,應認識到從其臥室翻越到消防連廊的危險性,其將自己置于極其危險的境地,已經超出了物業公司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綜上,被告物業公司對于張某的意外墜樓不存在過錯。
其次,關于被告丁某對于女生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丁某作為一名成年人,與尚未成年的張某結識,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行為雖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結合原被告提交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案發當晚,丁某有誘導張某翻越臥室窗戶、發現張某墜樓而不施救的行為,丁某與女生張某的意外墜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鑒于本案特殊案情,法院需要指出,女生張某墜樓最悲傷的莫過于其父母,其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民事主體承擔責任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也不能超出行為人對法律的預期而判決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及丁某對張某墜樓沒有行為上的過錯,女生父母要求被告物業公司及丁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女生張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延伸閱讀
近日,湖南永州的羅先生反映,自己的女兒于2025年9月在安徽黃山景區“飛來石”景點墜亡,當地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其女兒排除他殺及刑事案件可能,屬于高墜死亡。
判決顯示,作為黃山風景區的管理者黃山股份公司在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真正死亡原因無法查清,結合案件實際,酌情認定,黃山股份公司承擔15%的侵權賠償責任。
不過羅先生認為景區護欄存在缺陷,景區最低也要承擔70%-80%的賠償責任,前幾日他已提交上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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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提供的女兒生前圖 圖/受訪者提供
女生游黃山失聯,被發現在百米懸崖下墜亡
羅先生稱,事件發生在2025年9月24日,當時自己的女兒去安徽黃山風景區旅游,連續多日沒有聯系,后發現失聯,遂于9月30日報案,10月1日在“飛來石”景點懸崖下百米處發現女兒遺體。
“之前也是出去玩幾天,不會聯系,但這次好幾天過去,也沒有人聯系,就著急了。”羅先生稱女兒是單獨前往黃山景區:“在外省玩了幾天后去的黃山,開始有一個同伴,后來同伴沒錢了,就沒去。”
羅先生稱,后來他們感覺事情不對,聯系不上女兒,曾發動全家人撥打女兒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之后報警。
羅先生表示,2025年12月12日,黃山市屯溪區法院給出民事判決,景區負15%的責任,但他表示不認可:“事發在黃山景點,是一個有護欄的小平臺,但是高度不夠,他們說不排除我女兒是自殺的,沒有一點事實依據。”
羅先生認為女兒性格很好,并向記者展示女兒出事前幾天在外游玩時和她弟弟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顯示多為游玩等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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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屯溪區法院給出的民事判決 圖/受訪者提供
“她今年二十七八歲了,沒有對象,之前在超市工作,后來說出去玩幾天回來再找工作,然后就出事了,問過她的朋友,都說她很開心、活潑。”不過,羅先生表示當時天氣惡劣,監控上看不清楚具體情況,自己也沒有監控視頻。
羅先生一方認為,景區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和經營者,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未及時發現事件發生,也未及時有效地救援而導致羅某某的死亡,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而景區方認為,無任何與景區安全防護缺陷相關的證據,僅能證明高墜死亡,但無法證明死亡與被告的防護不到位有關等內容進行辯護。
根據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經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確認死亡時間為2025年9月24日-26日之間,具體死亡原因不明,排除他殺及刑事案件可能,屬于高墜死亡非正常死亡。
判決書中還說明:“作為黃山風景區的管理者黃山股份公司依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真正死亡原因無法查清,結合案件實際,酌情認定,黃山股份公司承擔15%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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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提供的事發前幾天女兒和弟弟的聊天記錄 圖/受訪者提供
判決結果顯示:一、被告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69236.67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書亦對欄桿進行過說明:豎向欄桿高度約1.1-1.13米,橫向欄桿的長度約1.5-1.8米,橫向欄桿間距約0.25-0.3米……
不過,羅先生一方認為,觀景臺一側為連接懸崖的天然石壁與臺階,完全未設置任何防護欄桿,形成可直接步入險境的缺口。在有護欄的區域,自測高度多處不足1米。
而景區及公安機關引用的一份報告稱護欄高度為1.1-1.13米,但該報告未包含對無護欄區域的任何評估,羅先生同時也對現有設施是否達標提出疑問。
事發后曾接到女兒48秒電話,但沒人說話,手機作為關鍵證物不知所蹤
羅先生表示,他已經在2025年12月26日前后已經提交上訴材料,上訴合計金額180多萬元:“不是全額賠付,也得要求景區承擔最低70%、80%的責任,最近在補充材料。”
在護欄之外,羅先生還表示,事發三天后,女兒的手機還曾對外撥打過電話:“9月27日,打電話給我侄子,但是對面沒有說話,有48秒。”但羅先生稱,女兒被找到后,手機卻至今未找到,他也不知道沒有聲音的48秒是何人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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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稱,事發3天(9月27日)后,女兒的手機曾打過電話,但對面沒有說話,后家屬多次撥打,無人接聽 圖/受訪者提供
羅先生一方認為女兒的手機為關鍵物證,至今仍不知所蹤:“另有一張銀行卡,卡內有9000多塊錢,再拿到時是空卡,有流水。”
1月4日,記者致電黃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有工作人員給出宣傳科室電話,不過接電話工作人員稱不是很清楚,自己不是該科室工作人員:“我臨時接電話,他們人都不在,去干別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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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表示要上訴 圖/受訪者提供
同日,記者曾致電黃山風景區公安局,顯示無人接聽。1月4日,記者致電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無人接聽,另有景區客服表示他們也沒有相關科室電話,并對此事暫不知情。
結合羅先生女兒的手機卡情況,有中國電信客服表示,卡是沒有定位功能:“建議先掛失,然后走司法路徑,看能否尋求警方支持,我們這邊會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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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一方認為護欄高度不夠 圖/受訪者提供
律師:家屬若認為護欄有缺陷,需通過第三方對比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對于羅先生提到的護欄問題,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二十歲女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登山活動存在的風險應有一定的認知,對如何登山,也有著高度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其自愿登山,自身也應盡到注意謹慎義務。若護欄等設施沒有缺陷,景區可能會出于人道主義進行補償。
“家屬若認為護欄高度不達標,需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重新測量事發地護欄高度,對比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且在該位置屬于事故高發地,景區沒有進行整改,則景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付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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