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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哪些方面?
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事實"是指據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對啟動民事訴訟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事實。"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特定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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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解釋》將捏造限定為"無中生有型"行為,未將"部分篡改型"行為納入虛假訴訟罪。因此對既有民事法律關系進行部分篡改的行為不屬于捏造。"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成立虛假訴訟罪并不代表也不成立其他犯罪,《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解釋》第7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對于"捏造的事實",《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作了列舉性規定,包括: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對于隱瞞真相(事實)是否屬于捏造事實,存在爭議。考慮到"捏造"一詞本身既包括積極虛構事實,也具有隱瞞真相的含義,客觀上既不必要也無可能明確區分二者,因此還是以肯定說為當。司法實踐也支持肯定說。"捏造的事實"并不限于行為人自行捏造,也包括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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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民事訴訟"并不是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所有訴訟程序,而是指:
(1)民事案件普通一審程序;
(2)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
(3)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4)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5)審判監督程序;
(6)企業破產程序;
(7)執行程序。
案件獲得人民法院受理立案、進行訴訟程序后,當事人提出新的獨立的訴訟請求的,實質上屬于訴的合并,也可以認定為"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包括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公證。如果行為人利用虛假的事實提起仲裁、公證,導致仲裁、公證機構作出了錯誤的仲裁裁決書、公證文書,之后再憑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仍然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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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
虛假訴訟罪為結果犯,即行為人的虛假訴訟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結果要件,并不存在異議。但是對于"妨害司法秩序",由于有觀點認為只要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因此存在這一要件到底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爭議。從刑法謙抑性與補充性的角度來看,捏造的事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妨害司法秩序,但是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已經規定了駁回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各種制裁措施應當體現為遞進關系,即刑事制裁只能作為針對最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為的最后手段使用。
所謂最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為,就是指捏造的事實足以對民事訴訟的程序與裁判結論產生影響,足以影響公正裁決。如果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并不對公正裁決產生任何影響,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例如,債權人不慎丟失借條,于是偽造了相同金額的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由于并不會影響法院的公正裁決,因此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根據《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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