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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王鶴
近日,雙遼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快速審結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張某因盜竊他人手機,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該案從立案到宣判僅用時數日,充分體現了速裁程序在提升司法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的顯著優勢。
張某于某日晚間行至雙遼市某燒烤店門前時,發現一張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張某環顧四周,見無人注意,便心生貪念,將手機盜走并迅速離開現場。失主發現手機丟失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監控錄像、排查線索,迅速鎖定了有作案嫌疑的張某。
案發后,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傳喚張某到案接受調查。張某接到傳喚后,主動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經專業機構價格認定,該手機價值3866.67元。
法院受理該案后,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為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法院決定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
庭審中,法官依法告知了張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并簡要訊問了其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悔罪。公訴機關結合張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等從輕情節,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的量刑建議。
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到,張某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張某無前科劣跡,被盜手機已發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加之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
經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評估,法院認為此案依法可適用非監禁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罰金已全部繳納完畢。
本案中,張某因一時貪念實施盜竊,雖數值不大,但已觸犯法律。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快速審結此案,既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也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初審:李學偉
復審:付新宇
終審:謝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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