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婚姻中,當夫妻一方名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權時,這些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曉娟律師通過一個案例,解析法院對這類糾紛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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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陳某與劉某于1975年在國外登記結婚,后雙方經常居住地均在中國某城市。1993年,劉某與中方公司合資設立藍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某擔任董事長,陳某擔任總經理。此后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劉某持有該公司100%股權。
陳某認為,該公司股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為雙方共同共有。劉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二、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認定:
1.雙方經常居住地均在中國,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本案適用中國法律。
2.涉案股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雙方未對財產進行特殊約定,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劉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法院對陳某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予以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藍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為陳某與劉某夫妻共同所有。
三、案件要點解析
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是關鍵
1.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夫妻財產關系首先尊重當事人選擇
沒有選擇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因雙方經常居住地在中國,故適用中國法律
2.股權登記≠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價值,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憑登記情況不能排除配偶的共有權。
3.主張為個人財產需承擔舉證責任
4.被告缺席訴訟將喪失抗辯機會,法院可能采信原告單方證據。
不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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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的建議
1.建議事先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婚前及婚內財產歸屬,特別是對于企業經營、股權投資等重要財產,清晰的約定可以有效避免后續糾紛。
2.涉外婚姻家庭應重視法律適用問題,在訂立財產協議時,可明確約定適用的法律。
3.涉及婚姻財產糾紛時,應積極參與訴訟程序,充分表達訴求,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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