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目一太難?花錢就能包過!”
這樣的“承諾”背后
竟是一條完整的“作弊產業鏈”
近日,在慶云縣公安局交管大隊
組織的駕駛人科目一理論考試中
監考民警發現考生余某某
神情緊張、目光閃躲
頻繁地摸耳朵、裹衣服
這一系列反常舉動
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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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考場監督管理規定
民警隨即對余某某進行細致檢查
當場在其身上查獲了
偽裝隱蔽的微型耳機、信號接收器等
作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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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規
對余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
一年內不得再次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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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挖背后的違法犯罪鏈條
辦案民警迅速開展縝密偵查
鎖定楊某某、王某某等6名涉案人員
逐步查清了
這起有組織的駕考作弊團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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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民警循線追擊
將六名犯罪嫌疑人
全部抓獲歸案
案件經慶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楊某某等六人
均因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到
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德州公安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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