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聊鳳凰男發跡后總是仍然難驅心魔,拼命想把自己塑造成無敵至高形態、永遠在攀比和焦慮、永遠想證明自己、控制一切……然后有個讀者對我提出自己真正關心的問題:請問如果我老公做生意發財了,我應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回答說:你問的如果是婚內,那么你問的是情商/計謀課,沒有法律手段。因為理論上來說,你沒參與他的生意,他可以一分也不給你花。
然后有一個讀者回復我說:婚內任意一方賺的錢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對著這條評論啞然失笑:是啊,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呢?
世界要是有這么簡單就好了:小孩的任務不就是努力學習出人頭地?男人不就是應該養娃寵妻?這個世界不就應該男女平等毫無種族歧視?孩子不就是要為父母養老送終?
然而我問你:你是家庭主婦,你老公婚后開了家小公司,月入50萬,但他就是不想給你花一分錢,你能怎么辦?你難道可以拿著結婚證去銀行,要求銀行把他的銀行卡里的錢直接給你一半?
你就看看孫菲菲所嫁的老公:比她大10歲、高知家庭高學歷、美籍華人+聯想中層,結果呢?婚后所有開銷都由孫菲菲負責,孫菲菲孕期想吃個葡萄干他都不肯買,請問孫菲菲在婚內有什么辦法把你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搞到手去花嗎?很遺憾,沒有。
大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解根本就是錯的,不是說結了婚,你掙的錢就是我的錢,我就可以花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整體,除非你離婚,否則它不做劃分,誰賺的錢不想讓對方染指,對方就染不上一丁點。
如果你想問的是“如何讓男人肯為我花錢”,簡單來說就一句話:讓自己有價值(值得投資),同時你要有本事尋找辨別得到一個大方的對象(至少在對方看來你的價值是稀缺的,是值得投資的)。
不過,單這兩句都可以各寫一本書了,我當然也不可能在這里傳授清楚,這次就不聊了。
關于大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淳樸誤解,我以前在聊《我老公給主播打賞了1600多萬,怎么要回來》時已經科普過一次了,在此再次貼出,請大家明白:保全利益的合法方式,都是需要實打實有法律依據的,不是“常理如何”,“我認為如何”,“本應如何”,就能為你爭取到權益。
以下為我去年此時的原文:
今天熱搜上的新聞,丈夫打賞女主播1600萬抵押婚房: 小歐女士的丈夫小陳是上市公司高管,婚后沉迷看女主播,經常對著手機發笑,孩子骨折了要去醫院他還在對著手機笑,小歐通過律師申請調查令,向抖音調查取證,發現丈夫小陳充值金額達1600多萬,不僅花干了家里積蓄,還把婚房也抵押了——小歐忍無可忍,今年2月與小陳離婚,陳家父母給了她一筆賠償金,但她當然還是很不甘心:1600多萬啊!!!原本這1600多萬婚內可以給她改善生活,離婚后可以讓她分到一大筆,現在,啥都沒了!
于是,小歐訴至法院,主張小陳侵犯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權,要求追回打賞金額中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部分。
你們猜結果如何?
是的,追不回來, 案件一二三審都以敗訴告終。
有法盲網友在評論區質疑:為什么不能追回?他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就是說有一半不屬于他自己,那他的妻子就有權力追回!
有略懂法的網友加以說明:只要能證明這些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能追回來!
很可惜,并沒有法條可以明確支持此類觀點。“只要證明這些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說的大多情況是為了適用于“不連坐”,而非“可追回”——例如對方舉債,非法挪用公款私用而另一方不知情等情況。
我們先排除掉不是婚后收入的情況,比如對方用的是婚前財產,或雖是婚后收入但也算個人財產的情況(例如婚前財產的利息、人身傷害賠償款、個人繼承遺產,個人生活用品等),這類情況小歐連過問的權利也沒有。
好的,確定小歐針對的的確是婚后財產,那么我猜她多次上訴的依據是這條: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夫妻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但是,這里有個問題:什么是“贈與”,什么是“消費”?法律的判定要避免一個問題,那就是夫妻合伙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就是你倆不能合伙白嫖)。
如果婚內某一方的任何大額花銷,都能讓另一半以“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為由追回“自己的那一半”,經濟交易不就亂套了——你老公給自己買了20雙AJ,你不同意,耐克得退你一半;你老婆買了包,你不同意,愛馬仕退你一半;你老公打游戲充了50萬,你不同意,游戲開發商得退你一半;你老公去澳門豪賭,輸了500萬,賭場得退你一半。反正你配偶花的共同財產有你一半嘛,只要你不知情,就可以申請退一半出來!
這樣搞法,以后全國賣家賣東西前都得說一句:你讓你老公/老婆簽個字,不然我不賣給你。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你肯定得是正經人,如果是非法平臺,搞點淫穢色情小欄目,再搞點誘導帶貨,這就不善意了:
有證據證明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項
而且大家對于“共同財產的意思就是有我的一半 ”的理解也是錯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整體,除非你離婚,否則它不做劃分,你沒法在婚姻存續期間把對方的錢居為己有: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共同共有關系之下,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應屬無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黑字部分,也會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考慮,我猜本案中沒有支持原告訴求的原因,也由于男方揮霍的動產來源至少大半是自己。
事實上,只有滿足以下2個條件之一,你才能較順利地合法追回你配偶打賞給主播的錢。
1,你的配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例如精神障礙者)。 —— 《民法通則》《民法總則》
2,你的配偶與主播有實質出軌行為:
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且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那么,你發現你的配偶在網上大額打賞主播,就毫無辦法了嗎?也不完全是: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項提到: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說白了就是:現在,你可以對“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的打賞進行婚內叫停,讓法官就地分錢;也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少分錢或不分錢——前提是如果還有錢可分的話。
好的,捍衛自我權益,知法依法,大家繼續加油,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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