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掌摑丈夫致鼓膜穿孔,因鼓膜可再生不予追責;男子回擊耳光造成同樣傷害,卻以故意傷害罪獲刑六個月。”
兩起官方報道的相似案件,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像一枚石子投入輿論池,激起了關于“性別雙標”的激烈討論:
難道家暴的認定標準,會因施暴者的性別而改變?男性遭遇家暴,就該淪為“無人問津的受害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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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案件細節,爭議點愈發清晰。前一起案件中,妻子的暴力行為造成了明確的人身傷害,僅因鼓膜具有再生能力便未被追責;
后一起案件里,丈夫的反擊雖同樣造成傷害,但前提是妻子先動手施暴。從法律層面看,鼓膜穿孔已達到輕傷標準,無論施暴者是男是女,都已觸及故意傷害的法律紅線。
但現實處理中,“女性弱勢”的刻板印象似乎成了隱形標尺——女性施暴被輕易歸因于“情緒失控”,男性施暴則被直接定性為“家暴常態”,這種差異化對待,本質上是對家暴定義的片面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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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核心是“權力不對等下的暴力行為”,與性別無關。
長期以來,社會對家暴的認知停留在“男性壓迫女性”的單一敘事中,卻忽略了男性同樣可能成為暴力受害者。
數據顯示,我國約有13.2%的男性曾遭遇配偶的身體暴力,男女在被家暴的比例方面相差不大。但由于社會對男性受害者的漠視,多數男性選擇隱忍,即便求助也常被調侃為“沒本事”“太矯情”。
而司法實踐中,對女性施暴的“寬容”,不僅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更變相縱容了性別歧視——既忽視了男性的人身安全權,也矮化了女性的責任意識,仿佛女性施暴是“情有可原”,男性維權反而是“小題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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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呼吁“成立男聯”為男性發聲,這種訴求背后,是對公平正義的迫切渴望,而非所謂的“性別對立”。
反家暴的初衷,是保護所有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而非為某一性別提供“豁免權”。
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施暴行為都應受到同等的法律約束和道德譴責;無論是誰遭遇暴力,都應得到同等的救濟和保護。
如果僅以性別劃分責任輕重,不僅會讓部分受害者寒心,更會破壞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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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消除家暴雙標,關鍵在于回歸“暴力本身”而非“性別標簽”。
法律應建立統一的家暴認定標準,無論施暴者性別如何,只要造成人身傷害,就應依法追究責任;
社會層面應打破“男性必須堅強”“女性天生弱勢”的刻板印象,正視男性受害者的困境,為其提供暢通的求助渠道和心理支持。
家暴不是“家務事”,更不是某一性別的“專屬傷害”,它傷害的是每個個體的人身權利,破壞的是家庭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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