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引爆熱議——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公眾號:人民日報
最高檢將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似乎本意是擴大反家暴保護范圍,但近日的案例推送和輿論造勢,卻反而暴露了一個更尖銳的問題。那就是在司法執行層面,能否真正做到無論男女都一視同仁?
很遺憾,這個問題明眼人都知道答案。本號的老讀者們看我發了那么多次案例合訂本,心里也都有數。當法律在性別天平上傾斜時,所謂的“進步”便淪為了選擇性正義的工具。
在最高檢近期密集推送的家暴典型案例中,清一色是男性對女性實施精神控制、PUA致死的案件。例如同居男子辱罵女友致其自殺,火速被判刑三年兩個月。這種聚焦也許無可厚非,但同時期發生的女性對男性精神虐待案例,卻幾乎從官方通報中絕跡。
例如,家屬質疑新娘長期精神打壓所致,但警方僅以“情感糾紛”草草結案,未追究女方任何責任。類似案例其實前天11.24在湖南婁底某地又發生了一起。如果性別互換,司法態度是否依舊會這么“寬容”呢?答案大家都心知肚明。當“鐵拳”只砸向男性時,反家暴的正義性已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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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執行中的雙重標準卻屢見不鮮。比如在立案門檻方面就存在顯著差異,男性施暴時,司法機關常主動介入、高調追責;而女性施暴時,則多以“情感糾紛”“隱私保護”等等為由淡化處理。
還有在輿論引導方面,媒體往往對“男害女”案件大肆渲染,在網上激發滔天公憤;而對“女害男”案件,則盡可能避而不談,甚至壓制討論,并反手扣上“引發輿情”的帽子。
再就是結果量刑層面,男性逼死女性,很容易就被認定為“情節惡劣”而從中判刑;女性逼死男性,則大事化小,常被歸為“意外事件”或“自殺原因復雜”。重慶那個愛吃麥當勞的游戲小哥(抱歉我甚至都無法打出他的網名),不就是這樣嗎?懂不懂什么叫“正常戀愛”啊?
這種雙標不僅扭曲司法公正,更傳遞了錯誤的信號,那就是女性的暴力可以被諒解,而男性的痛苦則活該被忽視。當“反家暴”淪為了性別對立的武器時,法律也早已背離保護弱者的初衷。畢竟,到底誰才是弱者,由誰說了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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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檢將同居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雖然目前說是僅限于反家暴場景,但這般概念混淆已經引發很大程度的公眾焦慮了,很多同居的人在11.26這天一覺醒來,竟然開始享受“正婚級待遇”了。那么今后同居史是否會被默認為“婚史”呢?財產劃分會否受影響呢?
在司法實踐層面,如果同居期間的精神虐待可以追究刑責,那么同居結束后的財產糾紛當中,一方是否可以借“家庭成員”身份去主張更多權益?算了我說直白點,是不是可以直接分走一半甚至以上財產?
再說了,當同居與婚姻的法律界限變得模糊后,我國自1994年廢除的事實婚姻制度是不是算卷土重來、借尸還魂了?那么接下來的結婚率還保得住嗎?想想看,既然同居也能獲得部分保護,那何必用婚姻來捆綁自己呢?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律概念的擴張要是沒有一個明確邊界,極其容易被濫用。打個比方,分手后如果某一方虛構“精神虐待”的指控,就完全可以借助“家庭成員”的身份,去認定啟動刑事程序,來進行情感報復——
事實上已經有不少人在這么干了!就是與日俱增的各種莫名qj案。山西某地對全世界宣布,哪怕訂婚了也不算結婚;現在又說只要同居就算家庭成員。要不你們有關部門自己先打一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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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呢,反家暴的進步不該以犧牲性別平等為代價。要想消除公眾疑慮,司法系統一方面必須做到嚴格統一執法標準,也就是無論施暴者是什么性別,只要符合“精神控制致人死亡”要件,都應該同等追責。像那種女性施暴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就應該多多公開,以正視聽。
另一方面就是要明確好法律適用邊界,通過司法解釋厘清“同居關系”的認定條件,并重申反家暴認定不影響財產分割規則。不過在具體執行層面,恐怕又受限于自由量裁了。當然,我知道說了也是白說,懂的都懂。
最高檢的初衷也許是善意的,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自帶“性別濾鏡”,則會進一步加劇社會不公和群體撕裂。畢竟法律的真諦不該是為了保護某一種性別,而是要平等捍衛每一個人的尊嚴與安全。只有當反家暴不再選擇性執法,只有當男性的受虐和自殺也能引起重視和嚴肅調查,只有當網絡輿論不再單方面雙標偏袒……
……“只有當”個屁,無從破局,只有加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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