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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個法律相關問題備受關注。
一是即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次修訂版,由第136條“封存”二字引發了一些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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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一條,小鎮準備過幾天網絡上心平氣和了再好好談談,畢竟普法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何況現在眼睛不適,需要休息。
只是先說一下,這不是所謂的“突襲”。2017年1月公安部就進行了首次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每年都出現在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中,經過六年反復調整,2023年6月國常會討論并原則通過,之后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
隨后2023年9月進行了一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引起很大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還專門回應了,引發關注是好事,收獲了大量意見建議,截至9月底共9.9萬人參與,提出了超過12萬條修改意見;2024年6月進行了二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條意見,這次主要關注點之一就是“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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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通過,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說實在的,小鎮有點納悶過去半年了,都快施行了,突然被關注,只能說輿論爆發有很多意外因素。不過無論什么原因關注、關注哪個方面,一部即將實施的法律能夠得到大眾普遍關切,就是好事,更何況目前看雖然存在對法律的誤解,但出發點是為了國家變得更好,這都是有意義的。
所以小鎮今天也不想特別嚴肅地展開討論這部分,先擱置。
二是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到“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
今天就先說清楚這個。
社會變化很快,傳統婚姻關系已經無法適應新時代的變化,尤其是在結婚率快速下降,越來越多非婚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法律確實需要與時俱進。比如非婚生子女、單親子女等問題,就是在婚姻關系占比下降的情況下,必須推進的。
最高檢這次發布會公布的,也完全合法,并沒有像網上一些律師之類的說是司法干涉立法、過度擴張等等。
先說說部分律師們的想法,他們主要觀點是認為認定“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這是對婚姻關系也就是家庭成員范圍的擴張,認為如果要改也應該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調整,而不能通過司法解釋或者發布會口頭進行調整,更進一步認為這是對刑法主體范圍的擴張。
更多專業術語不多說了。
能夠只說刑法的律師多少還是有一點基礎的,起碼關注到了這次最高檢認定“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針對的是犯罪,并不涉及民法方面的婚姻財產關系等。
所以說到這,也給關注這一變化的朋友們解釋一下。這次最高檢的發布會,主題是“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注意僅僅是“家庭暴力犯罪”,跟民法無關、跟民事行為無關、跟結婚證無關、跟分家產也無關。
小鎮非常理解因為近幾年一些事情,所以一旦跟婚姻、家庭等關聯,就會引發很大不安,包括彩禮之類問題,但還是要一碼歸一碼,不相干就是不相干。
這里需要科普一件事,《民法典》和《刑法》對于對家庭成員的范圍規定是不一樣的。
《民法典》對“家庭成員”的規定很清晰,根據第1045條之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注意不包括同居關系。
這一條并沒有改變。
《刑法》已經進行了擴大解釋,主要是針對第260條虐待罪,注意“虐待罪”針對的行為主體及對象僅限“家庭成員”。
根據對這一條的解釋,由于家庭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成員的概念也處于變動之中,因此,對“家庭成員”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理論與實踐的分歧,直接影響到虐待罪的適用范圍。而在2015年通過《反家庭暴力法》之后,又明確對“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進行了區分。
為了銜接兩部法律,解決現實問題,回歸到虐待罪的立法根本目的,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可以適用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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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5年的時候,“同居”就已經可以適用只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罪。所以2025年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針對家庭暴力犯罪,說“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沒有任何法律問題的,只不過不了解這些前因后果的話,確實很容易產生誤解。
這就是小鎮題目說的:普法需要有輿論敏感性,要提前預判公眾關切。雖然從形式上講,這次發布會針對的就是“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從懂法的人角度,一看就清楚談的是刑法,而非民法,然后自然聯想到“虐待罪”,以及2015年的四部門意見,但這個要求對公眾是不是太高了?畢竟很多律師都沒搞明白。
發布會是面向公眾的,總不能默認聽發布會的都是很懂法律的人吧,如果只是針對特別懂這方面法律的人,還何必搞什么發布會,這些人自己就會去查、去更新了啊。
發布會是針對公眾的,那么是不是應該充分考慮公眾對法律的了解程度?是不是應該多花些筆墨介紹下小鎮前面說的這些基礎知識?是不是應該提前預判公眾最關切的是婚姻財產關系調整問題?
就不能多說幾句嗎?
小鎮之前跟某些部門交流,就說如果需要與公眾打交道,特別需要設立一個首席網絡運營官的類似職務,一定要提高網感,根據社會情緒和輿情事件提前預判可能存在的公眾認知偏差,針對性地設計發布會問答,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摩擦。
而且有一些前因后果,還是可以實實在在地說清楚。
比如明明2015年就已經把虐待罪擴大到“同居”關系,那為什么2025年還要專門開發布會強調?
很簡單,因為2023年7月完成全部審判流程的“牟林翰案”,這起案件就涉及兩個關鍵點:
一是同居關系是否適用虐待罪;
二是精神虐待算不算虐待。
最終宣判認定,同居關系也適用虐待罪,這一點在法律界有一些爭議,暫且不談這么學術的東西;而認定精神虐待算虐待,這一點得到了普遍認可,屬于一大進步,填補了我國司法的一個空白,也就是過去關注實質性傷害,對精神虐待長期忽略。
這一點可別覺得只是為了女性,男性也是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虐待的受害者,小鎮之前寫過一篇《》,大家可以看看。
但精神虐待很難認定,關鍵標準不統一,因為每一個人的精神承受度是不一樣的。比如“牟林翰案”,牟林翰長達一年多對其女友進行PUA等精神虐待,導致女友多次自殘自殺,最終2020年4月救治無效身亡。牟林翰的女友可能精神比較脆弱,或者說不善于處理親密關系、對牟林翰過于在意。
面對一個新生的事物,立法、司法壓力都非常大。而中國的立法是比較謹慎的,所以一般對于這種極為敏感復雜的新事物,傾向于司法實踐先行探索。
所以2024年3月最高法工作報告就提出“牟林翰案確立婚前同居施暴按家庭成員擔責的司法規則”,2025年11月12日,“牟某虐待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反家暴典型案例,認定持續精神虐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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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有了這次以“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為主題的發布會,強調了開頭提到的“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
如果按照小鎮上述完善發布會,相信誤解會少很多,如果更進一步,坦率地談一下立法和司法實踐面臨的實際困難,以及兩難之中的無奈抉擇,相信以中國公眾目前的普遍知識水平,還是能夠理解的。
比如一個核心的問題是:為什么要把同居關系納入家暴犯罪處理范圍內?為什么不干脆適用現成的故意傷害罪,而是納入虐待罪范疇?
而不是像法國一樣,在婚姻關系之下,新設立一個基于“同居關系”的“民事互助契約”,簡稱“PACS”,法國的模式就是界定同居的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涉及兩人之外的其他家人、親屬等等。
其實最高檢也已經解釋了,發布會當天配套發布了多個案例,其中一個是“馬某某虐待案”,副標題為“準確認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員關系依法懲處精神虐待類家暴犯罪”,在案例解釋中就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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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虐待罪的主體要件為家庭成員,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同居狀態、具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事實上家庭成員關系的,同樣具有典型家庭成員間的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應當依法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
第二、行為人持續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的,應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訴。
直白地說這類長期精神摧殘、折磨、PUA等帶來的精神控制,要比傳統故意傷害造成后果更嚴重,再加上親密關系的特殊性,所以從立法根本目的角度,才納入了虐待罪范疇。
案例解釋說得很清楚啊,為什么發布會的時候不詳細介紹下相關案例呢?
當然,從工作機關角度,已經配套發布會發了案例了,感興趣的人自己去看,就覺得沒有必要多說。
但這可是面向公眾的發布會啊,了解網絡和網民的都知道,要盡可能方便網民,哪怕多一次點擊跳轉,都會損失大量用戶,何況是讓人自己去查案例呢?
發布會本身就是為了安定人心,化解家庭暴力帶來的不安全感,尤其是針對近年來越來越突出的精神虐待。
隨后的《人民日報》政文,就把這事說的更清楚,一開始就先談案例,然后以案例談“婚前同居關系可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這事應該在發布會就做,而不是靠事后其他渠道的再宣傳,二次傳播以后,就很不可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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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還應該專門解釋而沒有解釋的,就是強調“婚前同居關系”“精神虐待”成立的標準并不低,比如直接跟公眾說清楚,不要擔心處個男女朋友就是最高檢認定的“同居關系”,也不用擔心吵個架就是“精神虐待”。
這才是老百姓最擔心的,就怕干點啥就違法犯罪了,也需要讓想著鬧大的無論男朋友還是女朋友,好歹知道點法律常識,不要過度濫用。
還是“馬某某虐待案”,在“厘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明明說得很清楚。
確認“同居關系”,是因為:雖未正式登記結婚,但確立戀愛關系后一年的時間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組建家庭的意愿,在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賴,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
確認“精神虐待”,是因為:結合二人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確認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監控其行蹤與通訊,侮辱苗某人格、貶損苗某價值,對苗某實施情感操縱,應認定為虐待行為。且該精神虐待行為具有長期性、反復性、殘忍性,最終致苗某精神崩潰,服藥自殺身亡,已達到情節惡劣程度。馬某某對苗某長時間、持續性的情感操縱、情緒發泄等精神虐待行為與苗某自殺身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虐待罪。
注意長期生活一年以上,精神、經濟彼此依賴,這才算;而精神虐待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注意“長期性、反復性、殘忍性”,一般人談個戀愛能到這種程度嗎?恨不得吵幾次架就分手了。
不過,小鎮也非常理解為什么社會不滿。
就算按照小鎮上述說法,在發布會和各種宣傳渠道認真普法,提前回應各種可能存在的問題,也無法完全消解質疑。
因為一個特別關鍵的事實和問題:在刑事犯罪判決上,女性確實存在性別優待,男女就是區別對待,涉及家庭婚姻問題時,包括虐待罪認定等方面。這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體現吧,覺得男性應該讓著女性,認為男性應該更有精神承受力、能夠成為家庭的頂梁柱。
所以,假如允許網友提問,有人現場提問:胖貓和譚竹算不算“同居關系”,胖貓自殺,是否認定譚竹存在精神虐待,進而適用虐待罪?
如何回應?
從目前公布情況來看,2021年12月,二人已確定戀愛關系,2023年10月胖貓搬到譚竹家附近租房居住,11月譚竹公開雙方戀愛關系,其間經歷多次分手復合等等。
小鎮絕不是說構成“同居關系”和“精神虐待”,這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裁定。無論是否成立,都是有意義的,倘若認定不成立,那是不是就可以通過一個反例,來縮小認定的范圍?
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也包括性別平等。具體司法中,可以從弱者保護等角度,有所傾斜,但標準是需要明確的、公開的。
如果把上述工作都做了,相信還存在誤解的人會少很多,工作也就好做了。
何況,家庭、婚姻,至少在目前法律架構下,需要男女共建,促進家庭和諧、婚姻幸福,男女都需要關注,都需要保護。注意小鎮說的是法律架構,并未反對現實中同性生活。
反對家庭暴力犯罪,針對的是暴力犯罪者,無論什么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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