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又稱仲裁條款自治原則,是國際商事仲裁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指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與主合同其他部分相分離,獨立存在。主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依據該獨立的仲裁條款,對主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等爭議行使管轄權。該原則的法理基礎在于,仲裁協議與主合同是兩項獨立的合意,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因主合同產生的爭議。它確保了爭議解決方式的穩定性,防止當事人以主合同無效為由,逃避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約定。幾乎所有現代仲裁立法和國際仲裁規則都采納了這一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九條即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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