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傍晚,14歲的初二女生優優拎著書包走到自家樓下,滿心期待著媽媽煮的方便面。她不會想到,同班同學鐘某某正躲在暗處,手中緊攥著一把網購的折疊刀。幾秒后,這個陽光開朗、成績優異的中考備考生,倒在26刀的致命傷害下,永遠停在了14歲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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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深圳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判決理由明確: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這個法律框架內的“頂格判決”,卻在公眾心中掀起巨浪。優優母親曾女士的泣問振聾發聵:“我女兒也是14歲啊!她的命,難道就因為對方未成年而打折了嗎?”
這起案件的殘忍之處,遠不止于26刀的暴力,更在于兇手全程清醒的預謀。案發前,鐘某某特意上網搜索“14歲殺人要負什么責任”;行兇后,他編造“見義勇為受傷“的謊言掩蓋罪行;庭審時的下跪道歉,更像一種趨利避害的表演,從未見對生命的敬畏。嫉妒同學的優異成績與幸福家庭,竟成了他精心策劃奪命的理由——這不是少年沖動,而是冷血的算計。
公眾的憤怒,本質上是對“惡無惡報”的擔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死刑絕對不適用于未成年人。
從法律條文看,深圳中院的判決已達量刑上限。但問題的核心在于:當未成年人犯罪呈現明顯的成人化、預謀化、暴力化特征時,機械套用“年齡從輕”原則,是否會造成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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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優不是個例。2019年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童淇淇,因未滿14周歲未負刑責,僅被收容教養,其父母被判賠償128萬元;江西12歲男孩弒母案中,施害者也因未達刑責年齡未受刑事處罰。
這些案件中,施害者都精準拿捏了法律的“年齡底線”,甚至將其作為犯罪的“安全墊”。而受害者家屬面對的,是永遠失去的孩子,和兇手幾年教養后重歸社會的現實——這種落差,讓法律的震懾力備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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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士的朋友圈,藏著所有受害者家屬的錐心之痛:門口永遠保留的女兒拖鞋、登錄女兒微信發送的“媽媽我想你了”、桌上凝結白霜的奶茶。這些細節無關控訴,卻字字戳心。
而法律能給予的,僅是一紙無期徒刑判決。公眾對“無期徒刑”的誤解需要澄清:根據最高法規定,未成年無期徒刑罪犯服刑滿兩年后可減刑,實際服刑最短13年,實踐中多為15至18年。對14歲的鐘某某而言,大概率30歲左右即可出獄,人生仍有大半征程——這與優優永遠停駐的14歲相比,怎能不讓人感到失衡!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應當鐘某某直接槍斃”的觀點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我國法律明確排除未成年人死刑適用,這是對“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的立法考量,也是文明司法的底線。但“從輕處罰“絕不等于“無底線寬縱”,《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初衷更不是“保護未成年罪犯“——當未成年人淪為加害者時,其行為已違背法律精神,法律保護的核心應轉向被害者,加害者的權益需在法律框架內受到嚴格限制。
真正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構建“差異化懲戒”機制。我國《刑法修正案》已將最低刑責年齡有條件下調至12歲,但適用門檻極高,實踐中鮮有案例。借鑒英美法系“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呼聲隨之高漲——當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達到成人水平時,能否突破年齡限制按成人標準追責?鐘某某事前查法條、事中施毒手、事后編謊言的完整鏈條,足以證明其認知能力和主觀惡性遠超普通未成年人,機械以年齡劃線,無疑會向潛在效仿者傳遞危險信號。
曾女士申請抗訴,并非出于復仇執念,而是堅守“生命不分貴賤”的樸素正義。她追求的不是剝奪鐘某某的生命,而是讓司法彰顯對生命的敬畏,明確“惡”的邊界。社會需要清醒認識:保護未成年人,從來不是單向度縱容加害者,而是既要守護無辜者免受傷害,也要通過合理懲戒讓加害者認清罪行、回歸正途——無原則的寬容,只會讓施害者在錯誤道路上越滑越遠。
優優再也吃不到媽媽煮的方便面了,但她的悲劇不該只換來一聲嘆息。它理應成為推動司法改革的契機:細化未成年惡性犯罪的量刑標準,完善“惡意評估”機制,讓減刑假釋與悔罪表現深度綁定,讓法律既能守護未成年人的成長,也能為無辜生命筑起堅固防線。唯有平衡溫度與鋒芒,才能讓每個孩子都在正義的陽光下安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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