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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擾亂法庭秩序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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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
1.擾亂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庭審活動的正常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是極其莊嚴的地方,必須有良好的秩序。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法律權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必須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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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具體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
"聚眾哄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哄、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沖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的人員強行沖進法庭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行為。
二是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
既包括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法警、書記員,也包括毆打正在出庭參加訴訟的公訴人等其他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庭外對正準備參加開庭審理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暴力襲擊的,也應視為本條中的"毆打司法工作人員"。
三是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且不聽法庭制止。
該情形必須達到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程度的才構成犯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一般是指法庭秩序嚴重混亂,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情形。
四是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
該情形認定為犯罪必須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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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
三、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09條規定,犯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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