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股權轉讓協議、僅憑股東會決議調整股權比例?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長春?(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期案例中,一公司僅有的兩個股東,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在他們之間調整了股權比例(相當于在二人間轉讓了部分股權)。后來,雙方發生糾紛,一方主張股東會無權決議該轉讓股權之事項。對此,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下文,本書作者與您一同分享。
裁判要旨
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相互間轉讓其所持公司股權的,在不與公司章程沖突的情況下,應視為股東間轉讓股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案情簡介
一、汪某斌、何某濤二人共同設立了景旭公司,二人分別持股25%及75%。
二、2016年,汪某斌、何某濤召開景旭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由景旭公司負責償還二人以自身名義而為公司經營所背負的債務,并將二人所持的股權比例分別調整為35%、65%,于決議后一個月內完成上述股權比例調整的工商登記變更。
三、但后來,何某濤、景旭公司并未予配合變更上述股權比例,汪某斌遂將何則濤、景旭公司訴至邢臺市橋東區法院,請求二被告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四、邢臺市橋東區法院一審認為,雖然股權轉讓并非股東會的職權范圍,但該股權轉讓和債務承擔之約定系二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故判決支持汪某斌的請求。
五、何某濤和景旭公司不服,上訴至邢臺中院。該院二審認為,公司法和景旭公司章程都沒有授予股東會以轉讓股權的職權,該轉讓行為無效,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汪某濤的訴請。
六、汪某濤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再審。河北高院再審認為,決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關于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他們認為:
案涉股東會決議內容雖顯示為公司股東會決議事項,但同時也是公司二股東何某濤、汪某斌對其所持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債務承擔的協議約定。該決議事項或協議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股權轉讓雙方應盡量簽署單獨的《股權轉讓協議》,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小心駛得萬年船”。鑒于二審法院認定股權轉讓的行為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因而無效,其所持觀點與一審、再審法院均不同,但由此可見:我國法院對于該類案件的裁判觀點并不統一。
本書作者建議,擬進行股權轉讓的當事人,無論是股東,還是公司外部人,都應該簽署專門的《股權轉讓協議》,盡量不要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完成該轉讓行為,避免發生訴訟后,在此問題上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萬一該股轉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必然損害自己的交易安全和期待利益。
二、名稱不帶有“合同”二字的文件未必不是合同,凡涉及法律性質的文件皆應小心簽署。
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千變萬化,小到店鋪與消費者間的口頭買賣約定,大到集團企業間數十家公司一同簽訂的幾百頁的《戰略合作協議》,其名稱可以是包含有“合同”“協定”“約定”“協議”等顯然帶有雙方合作意思的名稱,也可以是“收據”“章程”“綱要”“會議紀要”等與雙方合作毫無關系的標題。只要有關約定符合合同本質的,在法律上都可被認定為合同。
因此,本書作者建議,對于任何一種包含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文件,無論其名稱是否包含有“合同”二字,經營者、投資人都應該謹慎簽署,小心作出口頭答應,必要時可咨詢法律人士,詢問該等文件是否構成合同,再決定如何回應,否則一旦形成合同后則可能承擔不必要的法律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判決
從案涉2016年5月19日股東會決議記載的內容看:基于該公司二股東何某濤、汪某斌分別以個人名義所借5000萬元和2600萬元債務的事實,決議對公司的股權比例予以調整,由原來的何某濤持股75%調整為65%、汪某斌持股25%調整為35%,并據此于一個月內在工商登記部門完成變更登記,二股東按調整后的股權比例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上述決議內容雖顯示為公司股東會決議事項,但同時也是公司二股東何某濤、汪某斌對其所持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債務承擔的協議約定。該決議事項或協議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在該股東會決議落款處,有公司二股東何某濤、汪某斌及其他三名見證人親筆簽字,對此雙方均不持異議。原審中景旭公司、何某濤抗辯稱該決議系受脅迫所簽,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依法不應采信。基于以上事實,公司二股東均應按股東會決議事項(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公司股東(合同當事人)的相關義務。汪某斌主張判令景旭公司及何某濤按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股權進行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汪某斌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汪某斌、邢臺市景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冀民再14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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