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本是聯絡感情的溫情時刻,但若忽視酒后安全提醒與護送義務,可能會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辦理這樣一起案件,背后的法律責任與安全警示值得每個人警醒。
案情簡介
汪某和元某是同村長大的發小,關系十分親近。這天,汪某拎著酒菜興沖沖趕到元某家,兩人圍坐桌前,你一杯我一盞,越聊越投機,不知不覺就喝到了盡興時分。酒酣飯飽后,汪某起身告別,騎著摩托車往家趕。可誰也沒想到,途中意外突生,他駕駛的摩托車與一輛小汽車猛烈相撞,汪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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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交警迅速介入調查。經認定,汪某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不僅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還存在超速行為,且全程未佩戴安全頭盔;而小汽車司機在轉彎時,未靠道路中心點左側轉彎,也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雙方過錯相當,需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汪某的家屬悲痛之余,先將小汽車司機訴至法院,順利獲得了對方責任范圍內的賠償。隨后又把元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元某與汪某共同飲酒后,既沒盡到安全護送義務,也未勸阻汪某酒后駕車,這才導致悲劇發生,元某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時明確了核心責任劃分:首先,汪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醉酒駕車的風險,卻仍執意為之,自身需承擔損失的主要責任;其次,元某作為汪某的摯友,明知對方酒后要騎摩托車回家,卻未采取充分的勸阻措施,也沒有安排安全護送,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需承擔部分責任;另外,汪某的死因為顱腦損傷,這與他未佩戴安全頭盔有直接關聯,這一因素也會相應減輕元某的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后酌定,元某在汪某未獲得賠償的損失范圍內,承擔 8% 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可即便如此,仍有人心存僥幸,覺得意外不會降臨到自己身上。殊不知,酒駕、醉駕的代價遠不止法律的懲處, 一旦發生事故,付出的可能是生命與財產的雙重損失,而這往往是無法挽回、難以承受的。飲酒者需要時刻警醒,堅決杜絕酒駕、醉駕;一同飲酒的親友更不能掉以輕心,務必全力勸阻酒駕行為,必要時主動提供安全護送,別等悲劇發生,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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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綜合審判庭 王永豐
簽發:王永豐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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