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一起彩禮糾紛,讓無數情侶揪心:訂婚后同居懷孕的白某,因與男友王某爭執,獨自打掉孩子,男方怒而起訴要求返還11.8萬元彩禮,法院最終判決返還47000余元。
這起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婚前關系里的多重矛盾:婚前同居算不算“事實婚姻”,分手就得“分家產”?
女生懷孕能否獨自決定孩子去留,是否侵犯男性的生育權和知情權?共同生活過就意味著女方能截留大部分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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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還原事件全貌:白某與王某訂婚后確立同居關系,懷孕后雙方產生爭執,白某未告知王某便終止妊娠。
王某認為女方擅自打胎、婚約無法履行,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白某則主張共同生活且有妊娠經歷,不應全額退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本應返還,但考慮到共同生活事實、女方妊娠及流產帶來的身體影響,結合當地習俗,最終作出部分返還的判決。
這一判決既沒支持男方的“全額退款”訴求,也沒認可女方“無需返還”的主張,核心遵循了“公平原則”——這正是解開所有爭議的關鍵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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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核心疑問:女生懷孕,能獨自決定孩子去留嗎?答案很明確:法律上可以,但情理上需審慎。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這并非賦予女性“特權”,而是基于生理現實的合理傾斜——懷孕、分娩、流產的生理風險,全部由女性獨自承擔:流產可能導致宮腔粘連、不孕,甚至危及生命,這種身體代價是男性無法替代的。
從法律邏輯來看,生育決定權本質是女性的人身自由權延伸,若強制要求“必須經男方同意”,無異于將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置于他人控制之下,這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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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男性的生育權和知情權同樣值得尊重。
王某的憤怒,本質上是“被剝奪知情權”的委屈——孩子是兩個人的結晶,女方擅自終止妊娠,確實會給男方帶來情感傷害。
現實中,不少情侶因此反目成仇,核心并非“要不要孩子”的分歧,而是“是否尊重對方”的溝通缺失。
真正的公平,不是女性“一言堂”,也不是男性“強制干預”,而是提前達成共識:
懷孕這件事,既要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也要給予男性平等的溝通權,哪怕最終無法達成一致,至少做到“坦誠告知”,減少不必要的情感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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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爭議點:婚前同居就等于“被結婚”,分手就能“分家產”嗎?這是很多人的認知誤區。
法律上,“同居”和“婚姻”有著天壤之別:未辦理結婚登記,哪怕同居十年,也不算夫妻關系,財產分割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規則。
但這并不意味著“同居期間的付出全白費”,法院在處理彩禮、共同支出等問題時,會充分考慮“共同生活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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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這起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法律規定“未登記結婚,彩禮應當返還”,但為何沒全額返還?因為彩禮的本質是“婚約履行的擔保”,而非“結婚的買賣對價”。
白某與王某已實際同居,且有妊娠經歷,女方在這段關系中同樣有情感和身體投入,若全額返還,對女方顯失公平。
反過來,若女方以“共同生活”為由拒絕返還任何彩禮,也違背了彩禮的初衷——畢竟婚約最終未能履行,男方的經濟投入理應得到合理補償。
法院判決返還47%左右的彩禮,正是平衡了雙方的付出與損失,既否定了“同居即結婚”的誤區,也避免了“彩禮一刀切”的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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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深層疑問:這樣的判決,對男性真的公平嗎?這需要跳出“非黑即白”的思維。
有人認為,男性為婚約付出彩禮,卻連孩子的去留都無權決定,是“雙重損失”;
也有人覺得,女性承擔了身體風險,部分返還彩禮已經是讓步。
其實,公平的核心不是“誰賺誰虧”,而是“權利與責任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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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層面來看,這起糾紛折射出婚前同居常態化下的法律與情理沖突。
如今,越來越多年輕人選擇婚前同居“試婚”,但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生育權利、彩禮返還等問題缺乏清晰認知,一旦感情破裂,很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僵局。
法院的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裁決,更是對社會的引導:法律既要保護女性的特殊權益,也要兼顧男性的合理訴求;婚戀關系中,既要守住法律底線,也要守住情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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