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隱名股東雖非經工商登記,但滿足一定條件可依法轉讓股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隱名股東不等同于公司法上之股東,故一般而言,隱名股東無法直接向公司主張行使知情權、分紅權及股權轉讓權等股東權利,而僅有權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顯名股東主張合同權利。但在特定情況下,隱名股東直接轉讓被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相應股權轉讓合同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下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典型案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1. 公司向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持股份額的文件有效。即使該股東非工商登記的股東,也可據此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的股權。
2. 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權。如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明知其系隱名股東,且公司及其他登記股東均未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則《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案情簡介
一、石圪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焦某成,主要股東為焦某成、恒華公司。恒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焦某,焦某、焦某成系親屬關系。
二、2008年,毛某隨與石圪圖公司簽訂協議,向石圪圖公司投資3000萬元建設費用,承包公司某工段的生產和經營。2008年3月,焦某成、焦某分別以生產用款為由向毛某隨借款400萬元、500萬元。
三、2009年,毛某隨與石圪圖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議書》,約定:“毛某隨占該公司總股份35200萬元12%的股權”,“由焦某、毛某隨及原其他股東組成股東會”,“現公司股權以本協議為準,與工商注冊無關”。協議同時還約定毛某隨與石圪圖公司原來的協議全部終止作廢。
四、《股權認購協議書》簽訂后,雙方未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
五、2013年,毛某隨與焦某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毛某隨擁有的石圪圖公司12%的股權作價1億元人民幣轉讓給焦某成。2014年12月6日,毛某隨與焦某成、焦某、石圪圖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焦某與石圪圖公司為焦某成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六、毛某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焦某成給付股權轉讓價款1億元及違約金;焦某、石圪圖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焦某成等抗辯稱:毛某隨不具有股東資格,無權轉讓12%股權。遼寧省高院支持了毛某隨的訴訟請求。
七、焦某成等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毛某隨作為隱名股東有權轉讓股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關于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他們認為:
首先,雖毛某隨非石圪圖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但石圪圖公司以簽訂《股權認購協議書》的形式確認了毛某隨股東之身份及持股份額,系石圪圖公司的隱名股東。《股權認購協議書》確認了毛光隨享有12%的股權,明確了其投資份額,無論此協議的簽訂是基于其他實際出資人股權之轉讓抑或其他原因,該協議所確定之內容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確認其合法性。因此,就本案糾紛而言,毛某隨依據《股權認購協議書》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12%的股權。
其次,毛某隨作為隱名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依法轉讓該股權。本案股權轉讓的受讓人焦某成作為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明知毛某隨系隱名股東,因此焦某成與毛某隨之間轉讓該12%股權的行為依法成立。且石圪圖公司及其他時任登記股東均未對此次轉讓提出任何異議,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焦某成應按《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 公司應謹慎出具“確認某某為公司股東”的文件。一旦出具,就有法律效力,股東可以依據此文件要求行使股東權利,甚至轉讓股權,公司不得再否認該文件的效力。正如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無論此協議的簽訂是基于其他實際出資人股權之轉讓抑或其他原因,該協議所確定之內容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確認其合法性”。
2. 股權受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充分了解情況,尤其是工商登記的股東及其他股東對此次轉讓是否知情及同意。股權受讓人應同時與股權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工商登記的股東(顯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取得其他登記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避免日后產生爭議。這是因為,雖然實際出資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但股權受讓人能否順利地完成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的登記,尚依賴于顯名股東的配合;顯名股東不配合的,還取決于其他股東是否同意。
3. 在無法完成股東變更登記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實際出資者的隱名股東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投資權利和義務。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一、關于《股權認購協議書》的效力以及毛某隨是否享有石圪圖煤炭公司合法有效股權的問題。
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毛某隨與石圪圖煤炭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簽訂了《股權認購協議書》,并蓋有石圪圖煤炭公司印章,焦某及毛某隨亦均簽字捺印。根據該協議書中首部的內容可以認定,石圪圖煤炭公司已經確認焦偉與毛某隨享受石圪圖煤炭公司股東的權利及義務。在該認購協議書的具體條款中,石圪圖煤炭公司進一步確認毛某隨的股份占該公司總股份的12%,還明確了“現公司股權以本協議為準,與工商注冊無關”以及“此協議是確認股東身份的唯一依據”等內容。
首先,對于焦某成、焦某上訴認為該《股權認購協議書》實質為“增資擴股”的主張,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擴股”應當是公司基于增加注冊資本金之目的而增加新股東或原股東增持股份的行為。但從《股權認購協議書》的首部及具體條款的內容看,該認購協議書的目的在于確認焦某、毛某隨為石圪圖煤炭公司股東的身份,并確定毛某隨持股之比例,而并未有增加注冊資本金的約定。至于是否存在焦某成、焦某所稱的“債轉股”的行為,單憑該《股權認購協議書》的內容尚不足以確認,且其對此也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焦某成、焦某關于《股權認購協議書》實質為“增資擴股”、并認為非經法定程序的“增資擴股”依法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對于毛某隨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問題,從《股權認購協議書》首部內容看,焦某于2008年3月19日與石圪圖煤炭公司全體股東簽訂了《準格爾旗川掌鎮石圪圖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但依據石圪圖煤炭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焦某始終未出現在石圪圖煤炭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據此,可以認定石圪圖煤炭公司存在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僅依據工商登記之有無而斷定毛某隨是否為石圪圖煤炭公司的股東。本院認為,在公司內部涉及股東之間的糾紛中,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而是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石圪圖煤炭公司以簽訂《股權認購協議書》的形式,確認了焦某及毛某隨股東之身份,并認可該二人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及義務,據此,可以確認毛某隨系石圪圖煤炭公司隱名股東這一身份,其股東資格不因未工商登記而被否定。
第三,對于《股權認購協議書》中確定毛某隨持有12%的股權是否有效的問題,本院認為,對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權應當以對外公示的工商登記為準;而在公司內部,有關隱名股東身份及持股份額之約定等屬于公司與實際出資人或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的合意,除非隱名股東要求變更為顯名股東以外,該約定不會引起外界其他法律關系的變化,亦不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應當認可其有效性。在案涉的《股權認購協議書》中,石圪圖煤炭公司確認了毛某隨享有12%的股權,明確了其投資份額,無論此協議的簽訂是基于其他實際出資人股權之轉讓抑或其他原因,該協議所確定之內容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確認其合法性。因此,就本案糾紛而言,毛某隨依據《股權認購協議書》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12%的股權。
第四,對于焦某成上訴認為《股權認購協議書》系焦某無權代理簽訂故不應當認定其效力的問題,本院認為,盡管在石圪圖煤炭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中并未反映出焦某與該公司之間的關系,但從2008年2月26日焦某以石圪圖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毛某隨簽訂《石圪圖煤炭公司露天煤礦第一工段生產責任制協議》以及在石圪圖煤炭公司為毛某隨出具的3000萬元收款收據上簽字的行為可見,石圪圖煤炭公司對于焦某以該公司名義與毛光隨所從事的行為是認可的,加之焦某與石圪圖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成之間系同胞兄弟之關系,再考慮到焦某系石圪圖煤炭公司對外公示的法人股東內蒙古恒華煤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可以看出焦某與石圪圖煤炭公司之間存在明顯而緊密的利益關系。焦某成主張焦某無權代表石圪圖煤炭公司簽字,進而否認《股權認購協議書》的效力的上訴主張是不能成立的。
綜合上述分析,一審法院作出的《股權認購協議書》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毛某隨享有石圪圖煤炭公司12%的股權合法有效,其有權轉讓該股權。
二、關于焦某成是否應當向毛某隨支付轉讓款并承擔違約金的問題。
2013年12月28日毛某隨與焦某成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毛某隨持有的石圪圖煤炭公司12%的股份轉讓給焦某成。本院認為,該轉讓合同涉及到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的效力問題。前已分析,毛某隨在石圪圖煤炭公司內部享有的隱名投資人地位以及12%的股權依法應當得到確認和保護,因此,毛某隨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依法轉讓該股權。毛某隨擬轉讓之股權,系來源于石圪圖煤炭公司《股權認購協議書》之確認,作為時任法定代表人的焦某成應當知曉該事實。在明知毛某隨為隱名股東的情形下,焦某成與毛某隨之間轉讓該12%股權的行為依法成立。根據本案的實際,石圪圖煤炭公司就該轉讓行為不但未提出異議,而且在2014年12月6日的《補充協議書》中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出具了《擔保書》,此外,亦未見石圪圖煤炭公司的其他時任登記股東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焦秀成與毛光隨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焦某成、毛某隨、焦某、石圪圖煤炭公司四方基于此而簽訂的《補充協議書》亦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依約履行合同。基于已經查明的事實,在《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書》簽訂后,焦某成未能如約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毛某隨主張焦某成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符合約定和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毛某隨與焦某成、焦某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18號]。
隱名股東對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我國法律并未對隱名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筆者檢索和梳理的四個相關司法案例,相關司法案例的裁判觀點與本案最高院的裁判觀點相同,均認為隱名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隱名股東有權轉讓其股權(或轉讓其隱名股東身份)。
案例1: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超、鄭某標與張某榮、陶某王股權轉讓合同糾紛[(2015)青民二初字第26號]認為,“陳某超、鄭某標作為景豐礦業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他股東均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依法轉讓的權利。張某榮應當依據2013年12月25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償還剩余股權轉讓款2330萬元。”
案例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英與衛某股權轉讓糾紛[(2012)深中法商終字第996號]認為,“李某英作為通天網絡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有權對由李某英實際出資而登記在葉某雄、黃某權名下的股權進行處分,只是此種處分行為需要名義股東葉某雄、黃某權配合。在本案中并無善意第三人對通天網絡公司股權主張權利,在一審時葉某雄已出庭作證聲明其名下通天網絡公司75%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是李某英并同意李某英將通天網絡公司股權轉讓給衛某。李某英向衛某出讓通天網絡公司2%股權,系合法處分實質上屬于李某英的財產權利,不損害他人利益,本案亦不存在標的股權不能轉移的法律障礙,且衛某已分取通天網絡公司利潤實際享有了股東權益,故李某英的處分行為應屬于有權處分行為。原審法院認為李某英不是通天網絡公司登記股東故李某英無權處分通天網絡公司股權,是不當的。原審法院以李某英無權處分通天網絡公司股權為由認定本案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判令李某英退還股權轉讓款,衛某以李某英無權處分通天網絡公司股權為由請求解除本案股權轉讓協議并由李某英賠償股權轉讓款損失,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法與劉某君股權轉讓糾紛[(2015)皖民二終字第01025號]認為,“王某法與劉某君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實乃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劉某君是否登記為三元房地產公司的股東,不影響協議的履行,且王某法已經支付了股份轉讓款170萬元,故對劉某君要求王某法支付尚欠的股份轉讓資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酌情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案例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蔡某才與林某雄股權轉讓糾紛[(2012)蘇商外終字第0008號]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林某雄與蔡某才簽訂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時,張某寶、李某成系長虹公司的名義股東,林某雄是長虹公司的隱名股東、實際投資者。蔡某才作為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事先必定會對長虹公司的股權狀況進行了解,因此其對上述事實應是明知的。其次,從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來看,該股權轉讓協議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事項沒有任何約定。再次,蔡某才在簽訂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后實際參與了長虹公司的經營,但直至本案訴訟前其從未對股東登記問題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林某雄與蔡某才簽訂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所轉讓的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而是林某雄作為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者的隱名股東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投資權利和義務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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