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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業詆毀糾紛中,法院如何酌定賠償金額?
被侵權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所獲利益難以確定的,法院可綜合被侵權人知名度、侵權行為公眾影響力、侵權后果、維權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閱讀提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應按被侵權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所獲利益確定,均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如何評價侵權行為情節?如何酌定賠償金額?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商業詆毀糾紛中,被侵權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所獲利益難以確定的,法院可綜合被侵權人知名度、侵權行為影響力、侵權后果、維權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案件簡介:
1.2019年前后,T某惠州公司名下“T某電視”賬號在某音、某博等多平臺發布被訴侵權視頻,視頻主要描述主角安裝、使用激光電視及到朋友家看電視的經歷,反映出該激光電視存在安裝復雜、見光死、觀看角度小、漏光、噪音大等問題。
2.視頻發布后,海某公司將T某惠州公司與T某集團訴至青島中院,認為涉案視頻構成對海某公司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
3.2020年11月20日,青島中院一審判決確認,T某惠州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因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侵權獲利,故綜合侵權行為的情節、被告主觀過錯程度及原告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50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
4.2021年7月7日,山東高院二審判決變更賠償金額為200萬元。T某惠州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主張賠償金額不合理,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5.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T某惠州公司申請。
爭議焦點:
二審法院將一審法院的酌定賠償額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海某激光電視的知名度、T某惠州公司發布被訴侵權視頻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侵權后果的不斷擴大、海某公司因為應對商業詆毀行為付出的宣傳費用以及合理支出等多方面因素,酌定賠償額為200萬元并無不當。其他個案的賠償額不能作為本案確定賠償額的依據。T某惠州公司申請再審所稱,其提供的新的證據材料足以推翻二審判決關于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和數額認定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附二審判決:
關于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海某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T某惠州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審庭審中海某公司明確表示因T某惠州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導致其激光電視產品銷量受損,為了挽回商譽,其增加了130多萬元的廣告投入,并為本案維權支出了相關費用,請求法定賠償,二審上訴中海某公司又主張懲罰性賠償,超出一審訴求且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具體賠償數額,本院根據相關證據并結合已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1.海某激光電視在國內激光電視市場占據較高份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T某惠州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對海某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均造成了實際損害;2.T某惠州公司作為海某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手,經營規模較大,在國內電視產品市場中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故其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的影響力亦相應較大;3.T某惠州公司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某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毀,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4.被訴侵權視頻雖然于2020年1月20日即已刪除,存在僅50天左右,網絡點擊量幾千次,但根據查明事實,2020年6月16日,深圳、石家莊的T某電視銷售人員仍在傳播被訴侵權視頻,雖然海某公司未能證明T某電視銷售人員的行為與T某惠州公司有關,但至少可以證明T某惠州公司放任被訴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且因T某惠州公司刪除被訴侵權視頻時并未作出明確聲明,制止被訴侵權視頻被他人傳播,故被訴侵權視頻對海某激光電視產生的不良影響仍在持續,侵權后果仍在擴大,給海某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客觀存在;5.海某公司為消除T某惠州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給其造成的不良影響,必然采取相應措施加大宣傳,海某公司提交的130多萬元宣傳費用雖然不能全部認為是因T某惠州公司的被訴行為而支出,但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依據;6.海某公司為本案維權委托代理人多次進行公證支出公證費13000元、委托律師訴訟支出律師費30萬元,根據本案案情,其中的合理必要開支依法應予支持。綜上考慮上述因素,一審法院確定T某惠州公司賠償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明顯過低,本院依法調整為200萬元。
案例來源:
《T某惠州公司、海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
實戰指南:
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首先應按被侵權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所獲利益確定。據此,建議商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有意識保留產品利潤數據、第三方評估報告等各類信息。被侵權人遭遇商業詆毀的,應首先圍繞二者及時固定、保留有關證據。實踐中,基于商譽損失的無形性特征,己方損失/他方獲益通常難以精準量化,此時,根據該條第四款,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通常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多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被侵權人知名度、侵權行為影響力、侵權后果、合理維權費用、侵權人主觀過錯等。此時,為全面厘清案件事實情況,建議被侵權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舉證策略,可通過客戶流失記錄、侵權言論反饋、新聞媒體報道等多方證據,從自身知名度、市場占有率、經營規模、詆毀言論傳播平臺、維權支出費用等多角度證實商業詆毀侵權行為影響廣泛、后果嚴重,以充分爭取法官內心確信/有利心證。當然,在此類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最終賠償數額通常仍具高度不確定性。代理人可基于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合理預估,設計訴訟方案,協助當事人做好訴訟預期管理,并盡可能詳實地組織有關證據鏈,爭取有利判決結果。
法律規定: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1.被侵權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所獲利益難以確定的,法院可綜合侵權行為情節、主觀過錯、被侵權人合理維權開支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案例1:《鄭州某某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二審判決書》[案號: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975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因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以非法手段獲取、使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IP地理位置數據的侵權行為,一審判決酌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本院予以調整。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因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證明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根據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情節、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維權支出了一定合理開支等因素,本院酌定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2.經營者通過發送警告函實施商業詆毀,法院可綜合被侵權人應得利潤、不當發函情節及收函人范圍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案例2:《某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某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1號]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經銷商因收到警告信放棄經銷涉案汽車的具體數量以及涉案汽車具體的生命周期,但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某田株式會社向涉案汽車經銷商發送侵權警告信的行為發生的2004年期間,正值該類汽車的市場高速發展期,參照相類似車型的產品周期,涉案汽車上市后銷量的減少直至停產與某田株式會社的上述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可以推定某田株式會社發送警告信的不當行為給雙環股份公司造成了較大損失。某田株式會社認可評估咨詢報告確定的雙環股份公司2003年10月到2007年2月銷售16442臺汽車,涉案汽車單臺利潤為2.12萬元,故冀新咨報字(2008)第013號評估咨詢報告的部分內容可以用作參考。原判決結合雙方均認可的涉案汽車單臺利潤,參考涉案汽車的銷量、冀新咨報字(2008)第013號評估咨詢報告的相關內容,同時考慮某田株式會社不當發送警告信的情節以及被警告經銷商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定某田株式會社賠償雙環股份公司經濟損失16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有事實依據,并不缺乏證據證明,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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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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