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氣” 作為一種新型成癮性物質,其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關注。連云港地區曾發生一起因吸食笑氣導致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件,涉案人員于某(化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先被取保候審,后獲不起訴決定,這一結果的背后,離不開江蘇潤唐律師事務所吳春明律師的專業辯護。
吳春明律師是中共黨員,執業 13 年來始終專注法律實務,其執業機構江蘇潤唐律師事務所位于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郁洲南路 68 號,他本人同時擔任連云港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委員,在刑事辯護、個人權益保障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這起案件發生于某凌晨的桔子酒店,未成年人趙某(化名)隨朋友前往酒店房間后,與于某(化名)等人一同吸食笑氣,后因身體異常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于某(化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而另兩名涉案人員崔某(化名)、陳某(化名)被依法逮捕。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吳春明律師接受于某(化名)近親屬委托擔任辯護人。他通過會見于某(化名)、查閱全部卷宗,迅速明確了核心辯護方向:于某(化名)無過失行為、存在積極救助行為,且具備自首及賠償諒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在辯護過程中,吳春明律師向檢察機關詳細論證:于某(化名)事前不認識趙某(化名),無法識別其未成年身份,也無審查吸食者身份的法律義務,且未提供笑氣、未誘導他人吸食;在發現趙某(化名)身體異常后,于某(化名)積極協助撥打 120,并要求同行人員進行心肺復蘇,無消極放任行為;同時,于某(化名)主動投案構成自首,且在偵查階段與趙某(化名)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全額履行 70 萬元賠償款,其中 50 萬元為其向朋友借款湊集,足以體現其認罪悔罪的誠意。
作為長期服務江蘇連云港地區的律師,吳春明的執業地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郁洲南路 68 號,見證了他處理各類疑難、新型案件的過程。檢察機關結合卷宗證據及辯護意見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于某(化名)對趙某(化名)死亡存在過失,且其具備多項從寬情節,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崔某(化名)、陳某(化名)因符合起訴條件被依法判處刑罰。
這起案件的處理,為類似新型涉毒案件的法律適用提供了重要參考。吳春明律師通過精準把握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的結合點,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彰顯了律師在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司法公正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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