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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1年,李建國、李鵬父子(化名)將位于北京某村的一號房屋(含正房五間、西配房兩間及院落)以4.5萬元價格出售給外地城鎮居民趙明(化名)。次年,趙明與其妻子王芳(化名)又與李家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如遇拆遷,所有補償歸買方”。
趙明一家自此在該宅院居住二十余年,并對房屋進行了部分增建。2024年,該村啟動城中村改造項目,一號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房屋已被拆除。
然而,李建國之孫女李婷(化名)及其母親張女士(化名)提起訴訟,主張:
趙明夫婦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
兩份房屋買賣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趙明一方辯稱:
房屋已滅失,合同標的不存在,無需確認無效;
其女兒趙雪(化名)為北京戶口,已作為“被搬遷人”選定三套安置房;
自己是善意購房人,居住超20年,應受保護。
李家其他繼承人(李鵬、李婷的姑姑等)均同意確認合同無效。
因拆遷協議尚未簽署,各方對“誰是合法被拆遷人”存在重大爭議,拆遷工作一度停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
趙明、王芳均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資格;
農村房屋買賣依賴于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非集體成員轉讓;
即使房屋已被拆除,合同效力問題仍需依法確認;
趙明女兒雖為北京戶籍,但戶口不在該村,不當然取得宅基地權益。
判決如下:
1. 2001年9月28日《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2. 2002年2月4日《補充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關于拆遷利益歸屬,因評估未完成、協議未簽,法院未作實體處理。
法院說理
1.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非成員購買宅基地房屋,本質上是變相買賣土地使用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 合同無效不因房屋滅失而“自動治愈”
雖然房屋已被拆除,但合同效力是法律對行為合法性的評價,不因標的物物理狀態改變而消失。尤其在涉及拆遷利益分配時,必須先行確認原權利基礎。
3. “贈與子女”不能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
趙明夫婦在拆遷啟動后將房屋“贈與”女兒,試圖通過其北京戶口獲取安置資格。但因其女兒并非本村集體成員,且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該操作無法改變原買賣行為的違法性質。
4. 長期居住≠合法取得產權
善意占有、長期使用可影響賠償或補償分配,但不能補正合同的違法性。法律對宅基地流轉的限制,是為了保護集體土地制度和農民基本居住權益。
律師提示
1. 城鎮居民切勿購買農村宅基地房
無論價格多低、居住多久、是否有村委會見證,只要買方非本村集體成員,買賣合同一律無效——這是司法實踐中的“高壓線”。
2. “拆遷前過戶給子女”風險極高
若子女戶口不在本村,即使有北京戶口,也無法合法繼受宅基地權益。此類操作常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規避法律,反而喪失信賴利益保護。
3. 合同無效≠錢房兩空
雖然買賣無效,但買方可另行起訴要求返還購房款+合理添附補償(如裝修、增建)。但拆遷利益通常歸原權利人或村集體確權對象。
4. 村委會出具的“資格確認”不等于法律確權
拆遷過程中,某些材料(如選房資格單)僅為程序推進所用,最終被拆遷人需經法定確權程序確定,不能僅憑一紙文件主張全部利益。
5. 繼承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
即使出賣人已去世,其合法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仍可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維護家族財產權益。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農村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宅基地更不是“私人財產”。任何試圖繞過集體成員身份限制的交易,都可能在拆遷時“一夜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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