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滑雪場撞傷他人,誰來承擔責任?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件,時年12歲的小敏在滑雪時撞傷游客小華,法院判決小敏的監護人賠償小華經濟損失8萬余元。
該案中,小華在某雪場高級雪道踩單板自上向下滑行,小敏踩著雙板從其后方飛速滑下,徑直與小華發生碰撞,導致小華左小腿受傷,被診斷為脛腓骨骨折并住院。小華自行支付了醫療費。
小華將小敏及該雪場訴至法院,要求小敏及其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小敏的監護人認為,小敏是未成年人,對于滑雪風險認知不足,小華中途橫滑,其自身存在過錯,此外,案涉滑雪場未提示安全事項、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級道,應承擔80%以上責任。該雪場稱,其持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雪場內有廣播、警示標識及巡邏人員提示安全事項,事故是小敏與小華碰撞所致,與雪場無關,雪場不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范》中的“優先”規則,前方滑行者享有優先權。監控顯示,小華在小敏前方滑行,小敏從后方碰撞致其受傷,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由于小敏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須承擔賠償責任。案涉滑雪場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敏的監護人賠償小華經濟損失8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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