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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7 年,陳志強因重大手術急需資金,與妻子林秀琴共同將名下 “城郊 1 號宅院”出售給趙文軒,雙方于當年 11 月 28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宅院總交易價格 48 萬元,注明 “乙方全款已付清甲方”,同時約定若遇拆遷,所有賠償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反悔。
合同簽訂后,案涉宅院實際由趙文婷占有使用,趙文婷稱因個人原因借用姐姐趙文軒名義簽約,合同中 “趙文軒” 簽字系其代簽,趙文軒對此予以認可。2008 年,趙文婷申請翻建宅院時,陳志強、林秀琴協助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趙文婷后續向宅院所在地村委會交納 3 萬元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合同書》。2024 年,“城郊 1 號宅院” 面臨拆遷,陳志強、林秀琴以 “買方不具備本村宅基地購買資格”“合同顯失公平、乘人之危” 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將趙文軒、趙文婷列為共同被告。
趙文軒、趙文婷共同辯稱: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陳志強夫婦多年未主張權利,直至拆遷才起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趙文婷已實際支付房款并翻建房屋,且經村委會同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購買行為合法;陳志強夫婦出售宅院后另建 “城郊 2 號宅院”,已獲得相應拆遷利益,無經濟損失;合同雖以趙文軒名義簽訂,但實際權利義務主體為趙文婷,交易合法有效。
經查,趙文軒戶籍地為外地農村,趙文婷戶籍地為北京非農戶口,二人均非 “城郊 1 號宅院” 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裁判結果
陳志強、林秀琴與趙文軒、趙文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說理
法律適用問題:案涉合同簽訂及履行均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據 “法不溯及既往” 原則,本案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被告主體認定:趙文軒雖未親自簽字,但認可趙文婷代簽行為,應受合同約束;趙文婷自認系實際購買人,陳志強夫婦亦主張其為合同相對方,故趙文軒、趙文婷均為本案適格被告。
合同效力認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直接關聯,屬專屬權利,不得擅自轉讓。農村房屋買賣本質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需以買受人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本案中,趙文軒為外地農村戶口,趙文婷為北京非農戶口,二人均非案涉宅院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強制性規定。即便趙文婷向村委會交納費用并取得《宅基地使用合同書》,亦不能突破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身份限制,故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舉證責任分配:陳志強夫婦主張合同乘人之危、顯失公平,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佐證;趙文軒、趙文婷辯稱合同有效,亦未提供法律依據支持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的合法性,故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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