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法治日報》刊發恩施市人民法院案例新聞《連續三年充錯話費 不當得利理應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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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話費充錯號碼,本是尋常小事,但若因一時疏忽,連續三年向同一號碼誤充4000元,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李某與王某原是朋友。此前,王某曾使用李某的手機為自己充值話費,但操作完畢后忘記刪除已保存的手機號碼。此后3年間,李某在未仔細核對號碼的情況下,多次誤充值話費到王某的手機號,累計金額達4000元。
起初,李某并未察覺異常,直到近期查詢詳細賬單時,才發現這一持續3年的“烏龍”。當李某聯系王某要求退款時,王某先是以“時間太久”為由推脫,后來發展到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溝通無果,李某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恩施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取得該筆話費款項并無法律上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理應予以返還。但李某長期疏忽導致誤充值,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同意分期返還李某全部4000元話費。
本案承辦法官、恩施市法院崔家壩人民法庭庭長薛鈺暉在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本案中,王某獲得4000元話費,致使李某遭受財產損失,且無法定或約定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身疏忽大意導致財產損失,也應從中吸取教訓。
隨著數字支付的普及,轉賬、充值等操作日益便捷,但同時也因操作失誤引發的財產糾紛增多。薛鈺暉提醒,便捷支付不代表可以放松警惕,在享受數字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務必養成仔細核對信息的良好習慣。在支付操作前,務必核對收款方信息;定期檢查賬戶流水,及時發現異常;發現錯誤后,第一時間溝通并固定證據。這既是保護自身財產安全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誠信體系的應有之義。
本報訊(記者 劉歡 通訊員 李曉涵 李沅蔓)
以上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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