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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建引領,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提高業主自治能力……新修訂的《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加強物業行業黨建引領。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協商共建,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黨建引領,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
《條例》完善了前期物業服務的流程和要求。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原則和備案程序,規范承接查驗流程,新建住宅自首套物業交付六個月內,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街道(鄉鎮)、社區、業主代表對物業服務等級達標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并明確了前期物業費在不同情形下的承擔主體。
《條例》要求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轄區內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問題,提高物業糾紛解決效率。
厘清各部門職責、專營單位管理邊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14個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行業協會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著力推動構建完善的物業監管體系。并對水電氣暖、通信、有線電視等專營單位與物業企業的管理邊界進行了規定。
提高業主治理能力。《條例》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運作、任期等規定以及備案要求,較原條例更具操作性,保障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主體地位,提高了業主自治能力。同時,構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對新交付等尚不具備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的住宅小區,充實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有關規定,賦予物業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
細化物業服務內容。《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備案要求;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住宅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服務不達標可降低收費標準;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市場調節價,并對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電梯運行維護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收取與管理進行了細化規范;明確物業企業退出程序,新增物業服務人的退出情形和通知義務等內容,規范了物業服務退出的程序,減少了因程序不明確導致的矛盾和糾紛;規范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要求將公共收益單獨分類列賬,獨立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明確公示公開信息,新增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的信息內容及公示時限,對公示內容提出書面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此外,修訂稿還增加了物業服務人對違規私拉電線、攜帶電動自行車及電池進樓入戶,擅自拆改水電氣熱設施,侵占、毀壞綠地等公共物品設施的勸阻、制止、報告責任。
加大處罰力度。針對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車位“只售不租”,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要求公示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區域、采用限購水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未履行“發現、制止、報告”的職責,專業經營單位拒絕接收物業服務區域內符合規范標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等違規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及對應實施處罰的具體部門,確保執法主體清晰明確,《條例》可有效落地實施。
來源:山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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