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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范圍內的被征收人,我要對2024 年第五、六、七、八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行為提出異議。
集體土地征收作為國家公權力介入私權領域的典型行政行為,其合法性不僅取決于審批權限的適格性,更依賴于征收目的的正當性、程序履行的完整性與補償標準的公平性。織金縣2024 年第五、六、七、八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行為以 “工礦用地” 為名義,主張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 “公共利益” 要件,但從法律文本解釋與司法實踐裁判規則來看,該征收行為在核心要件上存在根本性缺陷,其合法性基礎亟待審慎審查。工業用地作為經營性用地的典型形態,其 “公共利益” 屬性并非法律直接賦予的當然效力,而需滿足 “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實質要求,且必須以明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專項規劃作為支撐依據。案涉征收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中,僅以 “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的籠統表述界定征收目的,未公示任何具體規劃文件,無法證明該工礦項目與區域產業布局、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提升等公共利益存在直接關聯性,也未能舉證說明項目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公共性貢獻,本質上屬于以 “公共利益” 為外衣規避法律限制,實質推進商業性用地開發,違背了集體土地征收僅能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邊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征收集體土地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司法審查的核心要素,若征收機關無法舉證證明公共利益的實質存在,該征收行為將面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的法律風險,而案涉征收在規劃依據公示上的缺失,直接導致公共利益認定缺乏實質支撐,構成征收目的合法性的根本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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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的完整性與正當性是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核心載體,也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構成要件。案涉征收行為在程序履行上存在多項重大違法情形,直接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核心程序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必須嚴格履行 “擬征收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與公示、聽證、簽訂補償協議” 等前置程序,待多數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征收機關方可向省級政府申請審批。但案涉征收直接以貴州省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為依據發布征收公告,未提供任何擬征收階段的相關材料,既未證明已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也未公示補償安置方案擬定過程中的征求意見情況及意見采納結果,明顯跳過了法定的預征收程序。該程序缺失并非輕微的程序瑕疵,而是直接違反了 “先補償后征收” 的核心原則,導致被征地農民喪失了在征收審批前表達異議、參與補償方案制定的關鍵權利,使得征收行為從源頭缺乏程序正當性基礎,構成程序重大違法。在土地現狀調查環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查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核心依據,必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簽字確認,以確保調查數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案涉補償安置方案僅籠統表述 “以征收實施單位開展的調查登記為準”,未明確是否經權利人簽字確認,也未規定調查結果異議的處理機制與救濟途徑。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權利人確認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不能作為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若被征地農民對土地類別、面積、附著物數量等核心數據提出異議,征收機關將因舉證不能面臨補償標準重新核定的法律風險,而該程序缺陷直接導致案涉補償安置方案的基礎數據缺乏合法性支撐,進一步加劇了補償安置的不公平性。此外,《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后,被征地農民有權在 10 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征收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意見修改方案。案涉補償安置方案未提及聽證權利的行使方式、申請期限及受理部門,僅允許被征收人 “自行委托第三方評估”,混淆了評估權與聽證權的法律性質。聽證權是被征地農民的法定程序權利,屬于程序參與權的核心內容,征收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直接剝奪了被征地農民通過聽證程序影響補償方案制定的權利,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程序正當原則,構成另一項獨立的程序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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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標準與安置方式的公平性是集體土地征收的核心價值追求,也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強制性規定的具體體現。案涉補償安置方案在補償標準設定與安置方式設計上存在明顯的合理性缺陷,未能實現公平補償的法定要求。在區片綜合地價適用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區片綜合地價應根據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得低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案涉耕地補償標準為 42550 元 / 畝,折算后僅 63.8 元 /㎡,若參照貴州省耕地平均年產值 2000 元 / 畝的普遍標準計算,三十倍的法定最低補償標準應為 60000 元 / 畝,案涉補償標準明顯低于該法定最低要求,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方案未明確區分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無法排除將兩項費用合并計算后仍低于法定標準的情形,進一步加劇了被征地農民的財產損失。在安置房產權調換環節,案涉方案設定的置換比例存在明顯不公,如框架結構獨立一層住宅需征收 2.54㎡才能置換 1㎡安置房,二層及以上需 2.67㎡置換 1㎡。該比例未充分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價值、裝修標準與安置房的差異,以織金水鄉 4 號地安置房 5347.73 元 /㎡的面積差異處理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為 2100 元 /㎡,置換比例換算后,被征收房屋的實際補償價值僅為安置房價值的 39.3%,明顯低于市場等價交換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產權調換比例的設定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案涉比例導致被征地農民需額外支付高額差價才能獲得同等面積的安置房,實質是通過置換比例的不合理設定變相降低補償標準,嚴重違背了公平補償原則。對于選擇重新審批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方案設定的住宅補償僅按工程造價計算,框架結構補償標準為 800 元 /㎡,遠低于貨幣補償標準的 2100 元 /㎡,且宅基地安置補助僅為 63.8 元 /㎡。該標準未考慮宅基地的區位價值與土地使用權價值,僅覆蓋了房屋建設成本,忽略了宅基地作為集體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屬性。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被征地農民的核心財產權利,應當給予公平補償,案涉補償標準未將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納入補償范圍,導致被征地農民重建住宅的成本缺口過大,無法實現 “居住條件有改善” 的法定要求,進一步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案涉方案參照 2012 年發布的畢府發〔2012〕21 號文件,將社會保障資金提取標準定為 12000 元 / 畝,但貴州省近年來已多次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貴州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黔府發〔2018〕14 號)明確規定,社會保障資金提取標準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 倍。按織金縣 2024 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約 1.5 萬元計算,社會保障資金提取標準應不低于 45000 元 / 畝,案涉 12000 元 / 畝的標準明顯低于最新政策要求,無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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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機制是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保障,其設置的完整性與明確性直接關系到征收爭議的有效化解。案涉征收行為在權利救濟機制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限制了被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先經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方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案涉征收公告僅允許被征收人對貴州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申請行政復議,未明確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程序,包括協調裁決的承辦部門、辦理時限、申請方式等核心內容,導致被征地農民在對補償標準不服時,無法通過法定的協調裁決程序尋求救濟,只能直接申請行政復議。該做法違背了 “行政復議前置” 的法定要求,且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省級政府的征地批復,無法直接審查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導致被征地農民的核心訴求難以得到有效回應,權利救濟途徑形同虛設。此外,案涉公告僅告知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未告知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及適用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征收行為不服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為十五日。征收機關未履行起訴期限告知義務,可能導致被征地農民因不了解法定時限而喪失司法救濟權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關于權利告知的強制性規定,構成程序瑕疵,進一步加劇了被征地農民的權利救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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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看,織金縣2024 年第五、六、七、八批次工業用地征收行為在征收目的、法定程序、補償標準及權利救濟機制等核心方面均存在重大法律缺陷,并非簡單的程序瑕疵或標準爭議,而是涉及公共利益認定、法定前置程序、公平補償原則等根本性問題。其中,預征收程序缺失、聽證權利未告知、土地現狀調查未確認等屬于程序重大違法,耕地補償標準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安置房置換比例不公、宅基地補償未涵蓋使用權價值、社會保障資金標準過時等違反了公平補償原則與法律強制性規定,上述問題相互交織,共同導致案涉征收行為喪失了合法性與合理性基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因此,被征地農民有權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撤銷案涉征收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要求征收機關重新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切實保障自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合法財產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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