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居民劉朝陽向媒體反映,其小姑子李祝英及其丈夫楊小勇在不具備建房資格的情況下,于武岡市轅門口街道落子鋪村6組擅自占用農用地建房,該行為已違反多項法律法規。劉朝陽多年來持續依法主張權利,不僅面臨屬地部門處理意見分歧,更因信訪事項性質認定的不同結論導致復查復核申請未獲受理,即便如此,她仍期待上級部門介入,推動相關單位推進涉案房屋合規處置。這起近10年的爭議,既涉及農村違建處置的法律剛性與政策柔性平衡,也折射出相關部門履職及信訪救濟渠道暢通與否對群眾權益保障的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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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緣起:外嫁女無審批占農用地建房 居民多年懇請部門處置
據劉朝陽陳述及相關材料佐證,李祝英原戶籍地為轅門口街道落子鋪村6組,上世紀九十年代外嫁至武岡市鄧元泰鎮周塘村后,與丈夫楊小勇將戶籍遷至該村,長期在周塘村生產生活,已喪失落子鋪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016年11月,李祝英、楊小勇未辦理任何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手續,擅自在落子鋪村6組(小地名李家團)占用138平方米自留菜地(屬農用地范疇),動工修建三層磚混結構住房,2017年7月完工入住。劉朝陽表示,涉案土地涉及其丈夫李斌及李斌云、李斌平兄弟,還有三人母親唐順桂的自留地權益,李祝英夫婦建房前既未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也未獲得落子鋪村村委會、村民小組認可。
自房屋建成起,劉朝陽便持續向武岡市自然資源局、城管執法部門等單位投訴,核心訴求是懇請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查處該違建行為、保護集體及個人土地權益,明確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并依規處置。2021年9月,李祝英一家曾召集家庭成員并邀請村委會協商,簽訂協議約定將涉案土地使用權退回村集體、地上建筑贈與唐順桂,由李祝英負責贍養。但劉朝陽認為,該協議未改變房屋違建本質,懇請部門處置的訴求也未擱置,爭議就此陷入長期拉鋸。
部門答復現分歧 信訪復查復核申請相繼未獲受理
梳理劉朝陽的主張權利歷程,兩重矛盾尤為突出:一是屬地部門對違建的處置意見分歧,二是信訪救濟渠道因事項性質認定問題未能順利推進,導致涉案房屋處置進程受阻。
2024年8月28日,武岡市轅門口街道辦事處出具答復意見書,明確李祝英、楊小勇非落子鋪村6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建房主體資格,其行為涉嫌異地非法占地違建。
2025年8月25日,武岡市農業農村局的信訪答復卻與上述意見存在差異。該答復認定,李祝英夫婦在戶籍地無其他住房,涉案房屋為其家庭唯一住宅,且建房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3日前,屬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歷史遺留問題,應按政策分類處置;基于“保障基本居住權益”和“無重大安全隱患”考量,決定暫不將房屋納入立即拆除范疇,同時提及落子鋪村村民代表大會已同意接納李祝英戶籍遷回,后續將協調辦理戶籍遷移并為其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以消除房屋違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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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答復,劉朝陽于2025年9月22日向武岡市人民政府申請信訪復查。她在申請中明確,自身訴求是懇請相關部門履行查處違建、保護土地權益的法定職責,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這屬于“申訴求決類事項”,依法應享有復查、復核的權利。但2025年9月30日,武岡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出具《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武信復查告字(2025) 19號),將其訴求界定為“檢舉舉報類信訪事項”,依據《信訪工作條例》《湖南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事項訴求工作規則》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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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朝陽對該結果不服,認為武岡市政府未結合訴求實質精準認定事項性質,且未按規定時限處理,遂于2025年11月向邵陽市人民政府申請信訪復核。2025年11月27日,邵陽市人民政府出具《信訪事項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邵政信復告字[2025] 91號),稱武岡市人民政府此前的不予受理告知書,不屬于對“申訴求決類事項”作出的復查意見書,其復核申請不符合《信訪工作條例》《湖南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相關規定,同樣決定不予受理。
法律視角:建房違法性明確 信訪事項性質需結合訴求實質認定
從法律法規層面梳理,李祝英夫婦的建房行為存在三重明確違法特征,法律依據充分:其一,主體資格缺失。《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建房不予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確 “農村住宅用地僅限本村村民享有”,李祝英外嫁遷戶后喪失落子鋪村成員身份,夫婦二人無合法建房資格;其二,土地用途違法。涉案土地為自留菜地(農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需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李祝英夫婦未辦任何手續,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三,規劃手續缺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 “城鎮規劃區內建房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李祝英夫婦未獲許可動工,符合違建法定標準。
而劉朝陽主張權利過程中遭遇的信訪救濟梗阻,核心在于信訪事項性質的認定差異。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申訴求決類事項”主要指“申請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或者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此類事項明確享有復查、復核的救濟路徑;“檢舉舉報類事項”則是“揭發、控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兩類事項的訴求指向、救濟渠道存在本質區別。
業內人士指出,劉朝陽的訴求核心是 “請求部門查處違建、保護土地權益”,本質是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更符合《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申訴求決類事項”特征;兩級政府將其界定為“檢舉舉報類事項”,未充分結合訴求實質區分,可能阻礙群眾合法救濟權利的行使,也會影響涉案違建處置的推進效率。此外,武岡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的“補辦手續”方案,與轅門口街道辦聯合自然資源局已作出的“沒收建筑”行政處罰存在方向沖突,且農業農村局協調戶籍遷移、補辦宅基地手續的舉措,超出其法定職責范圍,相關審批職責應由自然資源部門及屬地街道辦承擔,以確保處置流程合法合規。
居民訴求:盼厘清事項性質 推動違建處置落地
基于上述爭議,劉朝陽向媒體表達了核心期待:一方面,懇請上級部門介入,重新審查兩級政府對其信訪申請的不予受理決定,結合訴求實質明確事項性質,暢通應有的信訪救濟渠道,為違建處置推進掃清障礙;另一方面,希望相關部門拋開意見分歧,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李祝英、楊小勇所建房屋的性質重新核查,明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
劉朝陽表示,武岡市農業農村局作為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未及時對其 “查處違建” 的申請履行監管職責;該局為李祝英夫婦協調遷戶、補辦手續的舉措,合理性仍需考量,若最終促成違建“合法化”,不僅違背土地管理法律規定,還可能在未來征地拆遷中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我不是單純‘舉報’,而是請求部門做該做的事,保護村集體及相關村民的土地權益,不該被拒之門外。”劉朝陽強調。
劉朝陽始終堅持的核心訴求未變:若涉案房屋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相關部門應作出“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的處置決定;若李祝英夫婦未按期自行拆除,可依法啟動后續程序,徹底消除違法占地現狀,讓爭議得到實質性解決。
截至目前,相關部門尚未就該爭議作出最新回應。業內人士指出,農村違建處置需平衡民生與法律底線,而信訪事項的處理更需“以訴求為核心”精準劃分類型,唯有既守住違建處置的法律剛性,又保障群眾信訪救濟的合法權利,才能推動處置工作落地,讓爭議得到公平解決。目前,劉朝陽已在籌備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推動部門履職、以切實維護村集體及相關村民的土地權益,事件進展有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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