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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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原告胖虎于2020年4月通過京東平臺,在被告不二雄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店鋪購買了15罐“上清野茶”,總價款2070元。原告收貨后發現,該茶葉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GB/T14456.1-2008)已于2018年2月廢止,且包裝上自行標注“特級”等級,但該推薦性標準本身并無等級劃分。原告認為被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存在欺詐,故訴請退還貨款2070元并主張三倍賠償6210元。被告辯稱其產品具有合格證明,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原告購買目的為牟利,非生活消費。
二、裁判結果
被告退還原告貨款1932元(已扣除原告已飲用的一罐價款138元),原告同時向被告退還剩余14罐未拆封茶葉。
三、法律分析
一、 明確“標簽瑕疵”與“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邊界,穩定市場預期。要嚴格區分產品實質安全與標簽形式合規。本案茶葉被行政機關確認為“符合食品安全”,僅是標簽標注不規范。判決表明:并非所有標簽問題都等同于“不安全食品”,不能直接適用《食品安全法》最嚴厲的“退一賠十”條款。這有助于糾正“唯標簽論”的傾向,避免經營者因微小的、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標簽瑕疵而承受過重的懲罰性賠償,保護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防止司法裁判對市場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二、 厘清“標簽瑕疵”與“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規范維權行為。法院明確指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關鍵在于證明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故意”。單純的標簽瑕疵在無證據證明其故意誤導消費者做出購買決定時,不必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這一認定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將維權焦點從形式瑕疵轉向實質欺詐與安全危害,同時也提醒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應更注重審查經營者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誤導性。
三、 折射司法對“職業打假”的審慎態度。對于以牟利為目的、針對非實質性安全問題的標簽瑕疵進行訴訟的行為,司法支持力度減弱。法院更傾向于通過“退貨退款”來恢復原狀、彌補損失,而非支持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這有助于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行政監管資源,從海量的、針對微小瑕疵的索賠訴訟中釋放出來,更聚焦于查處真正的食品安全隱患和惡意欺詐行為,促進市場環境的整體優化。
總而言之,更理性、更精準的消費維權與市場監管生態既保護消費者免受實質安全侵害與惡意欺詐,又防止維權泛化與濫用,最終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又促進了商業活力,保持了公正、可持續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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