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各種AI軟件層出不窮,紛紛進入大眾視野,似乎成為許多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工具。與此同時,AI軟件的頻繁運用,也伴隨著一些社會問題,可能引發侵權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崔某迪在“即夢·圖片生成”軟件中通過輸入一段描寫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鍵生成四張圖片,并在個人社交賬號上發表。次日,崔某迪發現貴溪青某公司在其公司所運營的公眾號中使用了四張圖片中的一張,標題為“霜降圖片分享”。2024年12月2日,崔某迪就該圖片申請了版權登記,獲得作品登記證書。現訴至法院,要求貴溪青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損失。訴訟中經了解,該軟件系一款向社會公開的用于一鍵生成圖片的AI軟件。
裁判結果

經詢問,崔某迪稱其在該軟件通過對系統發送一次性指令(或關鍵詞)獲得生成的圖片,其未對生成后的圖片進行手動修改或調整,輸入同樣關鍵詞軟件生成的圖片各不相同。
法院認為,首先,崔某迪在創作過程中高度依賴AI軟件的技術功能,未投入過多的自我審美意識和創造工作,其僅輸入了一段描寫霜降節氣的場景,未進行過手動修改和參數調整,軟件自動生成的具體圖片并不在崔某迪思想的控制范圍內,崔某迪通過軟件文生圖的功能創作圖片,沒有付出與傳統創作圖片相稱的智力性勞動;其次,崔某迪通過“一鍵生成”即可獲得四張不同的圖片,其也自稱輸入相同的提示詞生成的圖片各不相同,可知圖片生成大多由軟件開發者的設計和大數據應用完成,生成過程高度隨機性,崔某迪的創作靈感與案涉圖片并沒有獨一的映射性,并沒有體現出軟件使用者的個性化選擇或表達;最后知識產權保護作者獨創性的思想,鼓勵創新創造,科技可以成為創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獨創性思想,通過AI軟件一鍵生成的圖片缺少作者的獨創性表達,與作者自主創作的圖具有本質區別。
綜上,案涉圖片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作品,判決駁回崔某迪的訴訟請求。
案件意義

本案是現代科技衍生下的新類型產權糾紛,是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人民生活的產物,這類“全自動生成”的著作權主張與認定AI文生圖構成作品案中參數調整體現個性化表達的同類案件存在本質區別,該案明確了AI生成類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能夠體現出軟件使用者在生成過程中投入智力性勞動,展現出其個性化選擇,即在內容上有個人獨立思想、獨特觀點等,并強調了創作過程記錄的重要性,平衡了AI技術應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邊界,是司法審判順應新時代科技發展的生動實踐。
中細軟集團建議,在AI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下,使用者利用AI創作時,應積極投入智力勞動,展現個性化表達,避免過度依賴軟件自動生成。同時,要增強版權保護意識,及時對有獨創性的作品進行登記。而對于企業運營中運用AI生成內容,也需謹慎審核版權歸屬,以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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