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州洱源縣“08·29”事故調查情況報告
2025年08月29日11時57分許,洱源縣三營鎮境內西寧-瀾滄(西瀾線,原西景線)K2343 +830米處發生一起致1人受傷、1人死亡,車輛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遵照領導批示要求,交管大隊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調查處置工作,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和處置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08月29日, 馬*雄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的云L****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L***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西瀾線由南向北行駛,11時57分許行駛至西瀾線K2343+830米處超速行駛所駕車車頭部位與前方郭*霞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系不合格、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未注冊登記的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載郭*花)由三營線由北向南行駛后通過西瀾線道路向南行駛的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云L****8號重型半掛車車頭部位受損、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不同程度受損及郭*霞受傷、郭*花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接處警及處置救援情況
2025年08月29日11時58分,三營派出所接“110”指令稱:“馬*雄用電話13********4報警稱:在三營街上,一輛大貨車和一輛三輪電動車肇事,有人受傷,請處理。” 接警后三營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處置警情。經初查,馬*雄(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右所鎮團結村民委員會********,聯系電話:13********4)駕駛云L****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L***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西寧-瀾滄線(西瀾線,原西景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三營轄區214國道與三營復線交叉口(三營街南路口)時與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載乘郭*霞的奶奶郭*花(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地址: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發生碰撞致郭*霞和郭*花兩人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當日13時10分許,已經完成現場勘查及現場清障工作,確認安全后道路恢復正常通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1.郭*花,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地址: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事故發生時系無號牌三輪電動車乘坐人,死者。經云南省洱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并出具(洱)公(法醫)鑒(尸體)字[2025] 14號《鑒定文書》鑒定意見:考慮郭*花(女,65歲)系因顱腦損傷死亡。
2.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聯系電話:13********6。事故發生時系無號牌三輪電動車駕駛人,傷者。
三、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人員、車輛、道路環境和天氣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肇事甲車為一輛東風牌DFH****CX2型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碼為:云L****8,牽引掛車車牌號:云L***3掛, 車輛類型為華駿牌ZCZ9403******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馬*雄,云L****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于2021年06月02日在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登記,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26年06月30日,該車核定載人:2人,肇事時實載:1人(駕駛人),該車使用性質:貨運 。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PDZA202553290000******,保險有效期:2025年06月09日10時0分起至2026年06月09日10時0分止)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號為:PDZA202553290000******,保險有效期為:2025年06月15日0時0分起至2026年06月14日23時59分止)。經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2025]車鑒字第15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云L****8號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云L***3掛號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功能有效、制動系合格。事故發生時車速經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 [2025]車速鑒字第07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云L****8/云L***3掛號車發生事故時車輛速度約56km/h。
2.肇事乙車為一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該車未懸掛號牌,未查詢到注冊登記信息,該車未購買任何種類保險。經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2025]車鑒字第15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該車屬于機動車,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2、該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統功能有效;3、該車發生事故時制動系統不合格;4、該車發生事故時轉向信號燈功能有效。事故發生時車速經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 [2025]車速鑒字第07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發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6 km/h。
(二)事故當事人基本情況
1.當事人馬*雄,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持準駕車型為“A2D”類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532900******,初次領證日期:1997年08月21日,有效期限:2022年08月21日至長期,駕駛證狀態:正常,事故發生時系云L****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L***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駕駛人。經查,馬*雄累計共有56條交通違法,均已處理完畢,無交通肇事記錄。
2.當事人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事故時系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駕駛人,傷者。
3.當事人郭*花,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930************,戶籍地址:云南省洱源縣,現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三營鎮共和村民委員會****,系事故發生時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上乘座人,死者。
(三)事故道路環境和天氣等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西寧-瀾滄(西瀾線、原西景線)K2343 +830米處,肇事路段為南北走向國道二級公路,不規則的“Y”字型交叉路口,南至洱源縣,北至劍川縣,東至三營街為三營線,國道道路路面性質為潮濕瀝青路面,三營線道路路面性質為潮濕瀝青路面,事故路段為一般彎道,彎道半徑為:180米,視線良好;道路中央有黃色虛線將國道道路劃分為雙向兩個車道,劍川至洱源車道寬4.4米,洱源至劍川車道寬5.1米,道路兩側有硬路肩,東側硬路肩寬0.6米,西側硬路肩寬3.0米;三營線道路中央有黃色虛線劃分為兩車道,東西兩車道寬均為3.5米。三營線現場東北側距事故地點40米、13米處由北向南方向設有減速讓行標志和道路路面上劃有減速慢行標線,事故地點以南(由南向北)距事故地點80米處設有限速30km/h的限速標志牌。事故路段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發生事故時為白天。
四、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一)直接原因
1.當事人馬*雄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且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駛(事故路段限速30km/h,發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56km/h),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當事人郭*霞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車輛,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其駕駛不按規定時限注冊登記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違反規定載人,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未戴安全頭盔、違反規定載人的行為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
3.當事人郭*花屬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上乘坐人,其乘坐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該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未戴安全頭盔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二)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1.當事人馬*雄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且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駛(事故路段限速30km/h,發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56km/h),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之規定,其上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當事人郭*霞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車輛,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其上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其駕駛不按規定時限注冊登記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違反規定載人,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之規定,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未戴安全頭盔、違反規定載人的行為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
3.當事人郭*花屬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上乘坐人,其乘坐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 ,該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未戴安全頭盔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馬*雄、郭*霞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郭*花無事故責任。
信息來源:洱源縣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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