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公布《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該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廢止2023年頒布的《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之后,推出的一部信用修復管理新規。《辦法》以中辦、國辦出臺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以及民營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重構了信用修復的制度體系,創新并優化了相關規則。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長韓家平表示,《辦法》旨在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切實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過去10余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心在于建立“失信受懲”的約束機制,解決的是“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問題。然而,一個健康、可持續的信用生態,絕不能只有約束而沒有修復通道。近年來,我國持續探索推進信用修復機制建設。《辦法》將信用修復確立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讓相關信用主體“悔改有機會”,旨在構建“懲戒—教育—修復”的完整閉環,最終目標是引導社會向“不愿失信”的更高層次演進。
針對當前信用修復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分類標準不一致、部門職責不清晰、修復渠道不通暢等問題,《辦法》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公開透明,旨在通過精準施策,提升修復效率與規范性,積極回應市場關切。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王偉介紹,《辦法》明確定義信用修復不僅是簡單的信息“不再公示”,而是一個包括終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依法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系統性過程。這一舉措奠定了整個制度的基石,確保了全國范圍內對“什么是修復”“修復什么”形成統一認知,為信用主體提供了穩定預期。
在分類標準方面,針對部分輕微失信信息公示導致“過罰不當”等問題,《辦法》明確將失信信息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并規定原則上不再公示輕微失信信息,體現了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上海律師立法專家庫成員陳振宇表示,《辦法》進一步細分了失信信息的種類,尤其是對于“輕微”的范圍在過往的基礎上做了些擴充,明確了輕微失信信息一般不公示。這對于輕微失信行為人而言,產生的影響會小很多。他還建議,對于《辦法》中提及的行業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公示輕微失信信息的情形,各行業需要建立明確、具體的標準。
在信用修復渠道方面,為解決渠道不統一、辦理程序復雜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介紹,《辦法》明確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收修復申請,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推送給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辦理修復,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復效率。韓家平說,為實現信用修復辦理的統一高效,《辦法》提供了一個“前店后廠”的模式,由“前店”推送給“后廠”,讓信用主體“只進一扇門”即可實現信用修復集成辦、高效辦。
在信息共享方面,《辦法》要求“信用中國”網站與相關部門、地方及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信用修復信息能夠及時同步更新、互聯互通。陳振宇說,現在很多人不僅僅看“信用中國”,還會看如企查查等第三方機構。在過往實踐中,常出現即便相關主體的失信信息已在“信用中國”網站完成修復,但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數據未同步更新,其過往的不良信用記錄仍可能持續產生影響。《辦法》第二十四條對第三方機構進行了約束,規定授權機構定期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更新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如果更新不及時,影響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授權機構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整改。
綜合來看,《辦法》為信用修復提供了明確的規范與便捷的路徑。王偉表示,《辦法》絕非對舊有規則的簡單修補,而是一次系統性、整體性的制度升級。它通過構建一個定義清晰、標準科學、程序便捷、導向鮮明、協同高效、權責對等的現代化信用修復體系,既能更好地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也能為營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營商環境,筑牢堅實的制度保障。(經濟日報記者 徐蕾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