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審判決遺漏關鍵造假證據《肖像使用授權書》,這份決定案件勝負的核心材料卻被全程忽視。二審法院能否依法改判,將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與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
2025年12月4日,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2025)皖08民終3948號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從 “本院查明”到 “本院認為”全過程遺漏《肖像使用授權書》這份決定本案勝負的基本事實證據,二審是否應該直接改判?
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曹宗和答辯、質證,以及《談話筆錄》記載發表代理詞如下:
曹宗和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肖像使用授權書》是決定本案勝負的基本事實證據,而該證據為造假證據,一審判決書從 “本院查明”到 “本院認為”全過程遺漏,二審法院應直接改判。
一、根據《談話筆錄》第5頁第8行記載,曹宗和自證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有“蔣雯麗(糾錯應為‘蔣文麗’)肖像使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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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在該證據上加蓋了 (2025)皖民初1554號案件水印卻從 “本院查明”到 “本院認為”全過程遺漏《肖像使用授權書》這份決定本案勝負的基本事實證據
二、經查,曹宗和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有《肖像使用授權書》,一審法院還在該證據上加蓋了1554號案件水印,見該證據;
三、曹宗和主張蔣雯麗代言江山歐派產品及其關聯企業產品,所有證明事實來源于《肖像使用授權書》,因此,《肖像使用授權書》是決定本案基本事實是否成立的關鍵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第14號)》第11條規定,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予以修正并通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 “本解釋未作規定的,按照以前的規定執行”。就 “基本事實”的解釋依舊按照以前的 “基本事實”的概念規定執行。因此,一審法院遺漏的《肖像使用授權書》是決定本案勝負的基本事實證據,是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的證據。
四、《肖像使用授權書》為造假證據,上訴人在《民事上訴狀》中第一部分分五個方面進行了詳細陳述,見《民事上訴狀》,這里就不再贅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縱觀本案,原審法院因為遺漏基本事實不能成立的證據從而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直接改判,不要發回重審。
那么,二審法院將如何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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