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了個微頭條,說日本飛機在沖繩附近空域離遼寧艦太近被J-15 雷達照射警告了。然后在評論區有無腦小粉紅發言說那不叫沖繩叫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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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先給大家普及一下基本的歷史常識,再說下從國際法的角度中國可以說沖繩不是日本的領土。
先說下位置,琉球群島位于中國臺灣和日本九州島之間,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明朝中日兩國的海禁政策所惠,成為東北亞和東南亞貿易的中轉站,以貿易和漁業為主,號稱“萬國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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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主要的沖繩島這個名字“オキナワ”首次出現在文獻記載是在公元779年,當時漢字音譯是“阿兒奈波島”,后由中國明朝的冊封使稱其為沖繩。“沖”指該島位于海上交通要沖,“繩”源自琉球語中“繩”發音類似“なー/nā”,意為“長長的”或“綿延的陸地”。連起來取其“處于要沖的海上長長的繩索狀島嶼”意思。
而中國歷史把“沖繩”作為地名的文獻是:
- 1403年,明朝冊封使潘榮在《琉球錄撮要補遺》中寫道:“舟抵大琉球,曰沖繩島。”
- 1579年,明朝冊封使蕭崇業所寫《使琉球錄》中多次提到“沖繩”二字,如“抵沖繩港”“沖繩山”等。
此后這兩個漢字被被琉球王國自己承認并沿用,清朝繼續使用,以致日本在1879年吞并琉球后也正式采用了這個中文名字,并讀作おきなわ(Okinawa)。
沖繩島原本分為數個小國,1372年,明太祖派楊載來到向沖繩島,向當時位于此地的中山、北山和南山三個小國發布詔諭,此后該三國先后向明朝進貢,算是成為明朝的藩屬國。直到1429年明宣宗時中山國才先后征服北山和南山統一為琉球王國。1537年琉球國王率軍北伐,攻取奄美群島,才算真正將勢力擴張到整個琉球列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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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時,由于倭寇和海盜的原因導致日本和明朝的關系惡化,兩國只得通過琉球進行貿易,琉球國開始進入了黃金時代,商業高度發達。
1589年琉球國王向日本派遣謝恩使團,祝賀豐臣秀吉統一天下。豐臣秀吉發兵朝鮮之前,要求薩摩、琉球合計提供一萬五千軍兵力。琉球選擇了折中做法,將此事通報給了明朝并向豐臣秀吉提供七千人份的后勤物資和軍費支援。
1609年(明萬歷三十七年),薩摩藩藩主島津家久發兵攻打琉球,不久琉球即戰敗。1611年琉球國王在鹿兒島城被迫與薩摩藩簽訂《掟十五條》,承認薩摩藩對琉球的控制,從此以后琉球成為中國和日本的雙重藩屬國,開始進入一種兩面派的階段。
對中國琉球繼續每2年一次到福州朝貢、接受清朝冊封,文書中琉球國王用中國所賜的“尚”姓。
對日本琉球國王每年向鹿兒島的薩摩藩主朝貢、接受薩摩的“國書審查”和外交指令,所有進貢船都要在鹿兒島停靠檢查;薩摩藩在首里城派駐“在番奉行”監視。
而中日雙方則心照不宣,清朝知道薩摩控制琉球,但只要琉球繼續朝貢就不干涉;薩摩及幕府知道琉球接受中國冊封,但只要琉球不公開在中國使節面前暴露對日臣屬關系,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而琉球在中國使節來冊封時,趕緊把日式建筑、服飾、刀劍全部藏起來,擺出純正中華風;中國使節一走,又恢復對薩摩的臣屬姿態。
1853年美國海軍準將佩里的艦隊到達日本(黑船來襲),和日本幕府簽訂《神奈川條約》后不久,1854年7月11日,佩里與琉球國政府簽訂了開放那霸港口的條約《琉美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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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日本廢黜琉球國王設置琉球藩,正式滅亡琉球。
1874年5月日本以為替被排灣族的原住民殺害的54名琉球人復仇的名義,派兵攻打臺灣東南部的“臺蠻”,史稱牡丹社事件。1874年10月,中日兩國在北京簽訂《北京專約》,在條約中規定:清朝承認“臺灣‘原住民’曾對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軍出兵是‘保民義舉’”;中國給予難民撫恤銀十萬兩,銀四十萬兩購買日軍修筑之房舍道路;日軍撤出臺灣。
條約簽訂后日本政府聲稱清政府在北京專約中,已經承認琉球是日本屬土,琉球人是日本屬民。清政府則指,琉球乃中國屬國,北京專約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臺灣被原住民出草的小田縣民,不包括1871年被出草的琉球宮古島漂民。
此后清政府曾請美國前總統格蘭特與日本談判琉球問題。日方接受了格蘭特的建議,對清朝提出了將沖繩群島以北劃為日本領土、將宮古和八重山群島劃為清朝領土的方案。清朝則提出將奄美群島劃入日本、琉球國在沖繩群島復國、宮古和八重山群島劃入清朝的方案,但談判最終未果。此后甲午戰爭清朝在戰敗之后臺灣都割讓給日本,自然無力解決琉球問題。
1943年開羅會議上,美國總統羅斯福主動提出琉球歸屬問題,表示是否可以讓中國戰后接管琉球。時任中國領導人蔣介石并未積極響應,只表示可以與美方“共同占領”并以國際托管的方式管理,最終在《開羅宣言》中并未提及沖繩縣或琉球群島歸屬問題。
1945年同盟國發表的《波茨坦公告》上提出日本主權應被限制在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和同盟國決定的其他諸多小島上。就是說,包括琉球在內的其他小島是否屬于日本,依美英中三方決定。
1946年,美國國務院基于不擴張領土方針與經濟負擔等理由,主張將琉球歸還日本,而美國軍方主張將琉球群島劃為“戰略托管地”,沖繩島指定為“戰略區域”。最后美國政府形成了SWNCC 59/1文件,決定沖繩暫由美軍繼續管轄而非立即歸還日本,并規劃托管形式以規避主權問題。最終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賦予了美國可提議將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領土提交聯合國托管并在此之前獲得其行政、立法和司法權的權利。
在美國治理時代,沖繩人在前往日本時需要特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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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0年,美軍任命約瑟夫·羅伯特·希茨掌管沖繩軍政。1950年12月,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成立。1951年沖繩縣民創建日本復歸期成會,并在三個月內就收集到縣內七成有投票權人的簽名,要求重回日本,但被美國政府無視。1952年,美軍又設立琉球政府,并任命親美人士比嘉秀平為主席,此后沖繩縣實施立法(立法院)、行政(琉球政府)、司法(琉球民裁判所)三權分立的政治體系,最高權力機構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成立,要求回歸日本的運動開始公開化。1965年,時任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問沖繩,是日本首相在戰后首次訪問沖繩,并發表“沖繩一日不回歸,日本的戰后就沒有結束”的講話。1969年11月日美發表共同宣言,美國宣布將放棄琉球行政權并移交日本。1972年5月15日,美國正式放棄琉球行政、立法、司法權并移交日本,沖繩縣再次成立并改用日元作為貨幣。
接下來說下中國對琉球群島的態度,首先在中日建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支持琉球群島屬于日本的。
- 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在“關于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中,駁斥美國對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等保有“托管權力”的說法,指出“這些島嶼在過去任何國際協定中均未曾被規定脫離日本”。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第二版發表文章《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斗爭》。其中明確寫道:“琉球群島由先島諸島、沖繩諸島、奄美大島等島嶼組成,包括尖閣諸島、黃尾島、赤尾島等。”這篇文章同時還說:“琉球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和日本之間的交通要道,但它屬于日本的領土。”“美國占領琉球群島是非法的,琉球人民要求歸還日本的斗爭是正義的。”
- 1958年3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無恥的捏造”,明確表示“中國人民支持日本人民爭取沖繩重歸日本的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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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中日建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然在法律上從未正式承認琉球主權屬于日本, 但在政治、外交、行政、軍事、地圖等一切實際層面, 一直把琉球當作日本領土來對待,官方出具的文件和地圖上也把琉球群島劃歸到日本領土范圍內,只是反對把釣魚島及附屬島嶼也一起還給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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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2013年5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張海鵬、李國強文章,提出琉球地位未定論。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隨后解釋這是學術討論,不是政府立場。
- 2013年5月20日: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在上海中國社會科學院(CASS)“琉球王國史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言,稱“琉球不屬于日本”,并建議“支持琉球獨立”。此言引發外交風波。中國外交部在次日(5月21日)回應,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此為“學術討論”,不代表官方立場。
- 戚建國本人在6月1日的香格里拉對話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直接回應國際媒體和與會者(包括美、日代表),強調“學者可以提出任何想法,但不代表中國政府的觀點。中國對琉球群島的立場沒有改變”。
而上述這些認可涉及到國際法的一條重要原則,即禁止反言原則。
所謂禁止反言原則,意思就是不能出爾反爾。這又包括單方面聲明和默認兩種情況。所謂默認,就是說,當某種情形被通知或廣為人知后,一方保持沉默可能意味著同意。從國際法院的判例來看,它支持禁止反言和沉默與不存在反對即為默認的原則。
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產生的首要基礎是善意原則,要求一國不得采取與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為從而損害另一國利益;其次是一致原則,由于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超國家政府,保持國家行為一致性對于維護國際社會的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
舉兩個案例:
一個是單方面聲明的東格陵蘭島案。
1933年,丹麥與挪威就東格陵蘭島主權問題訴諸國際法院,最終丹麥勝訴。國際法院作出這一裁決的依據之一是,挪威外交大臣艾赫倫曾于1919年對丹麥公使表示,不反對丹麥對格陵蘭的主權要求。國際法院認為這一聲明對挪威是具有拘束力的,至少挪威承擔了不對丹麥在全格陵蘭島的主權提出異議的義務。
另一個是關于默認的案例,1962年的隆端寺案。
1904年,泰國(當時叫暹羅)與法國簽訂了一個劃界條約,規定根據分水嶺原則劃分現在的泰國與柬埔寨邊境,作為條約附件之一的劃界地圖被送交給泰國。
根據實際的分水嶺隆瑞寺是在泰國境內,可是劃界地圖卻把隆端寺地區劃到柬埔寨境內。問題是,從地圖完成之日起一直到1958年爭端發生時,泰國一直沒有對地圖當中的錯誤提出過任何異議。于是國際法院認為,泰國的沉默實際上是對地圖所標示的泰柬兩國邊境劃界的默認,而根據這一默認,泰國已經認可了柬埔寨對于隆端寺的主權。因此國際法院裁決,隆瑞寺屬于柬埔寨。泰國政府對這一裁決表示遺憾,不過作為聯合國成員國,泰國還是接受了這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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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國際法層面很難突破,那中國在半官方層面反復強調“琉球群島(沖繩)的戰后地位未定的作用是什么呢?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大實際功能:
- 一旦臺海或東海發生危機,中國可援引“琉球地位未定論”質疑整個美日安保條約在沖繩的適用性,動搖美軍在沖繩基地的法理基礎。
- 中國把“地位未定”打成輿論牌,能與沖繩獨立/反基地運動形成內外呼應,放大美日內部裂痕,切割美日同盟最薄弱環節。
- 通過日本對沖繩的主權依據瑕疵來讓日本永遠無法對“釣魚島”問題占據法理依據。
- 可在國際場合提出“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琉球地位應由中、美、英(當時同盟國)共同重新決定”,進而推動公民投票、公投、去美軍基地化甚至中立化。
- 通過東亞歷史解釋權和敘事,讓年輕一代中國人逐漸接受“沖繩不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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