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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休閑時間到健身房聘請私教指導健身成為越來越多城市白領的健康首選。那么選擇的私教因故離職,學員不接受健身房另行選派的其他私教,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課程費,人民法院如何判?日前,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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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4年6月18日,李某與某健身房簽訂了《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一份,約定健身房教練員王某為李某的私人教練,對其健身活動進行單獨指導,私教24課時共計6720元,李某當場予以支付。王某按協議約定履行了10課時的健身指導后于2024年8月從健身房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李某與健身房多次協商解決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退還未上課的私教課程費用392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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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被告簽訂《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構成以健身服務為內容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原告李某購買私教課的目的是為了得到適合自身身體情況的一對一專業健身服務,私教課程的履行基礎在于原告與私教之間的信任關系,故提供私教的具體人選對案涉服務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響。被告某健身房辯稱《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上已載明“如教練離職,會所有權安排其他教練繼續完成授課”“剩余課程不予退還,亦不可抵扣其他健身產品”等相關內容,但該協議系被告預先擬定、印制,未給消費者留出協商空間,上述內容均屬于格式條款。庭審中,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原告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上述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其對應內容應屬無效。原告在庭審中明確拒絕被告更換私教,現案涉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未上課的私教課程費用3920元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提出原告購買的24節課程包為特價商品,特價商品不退不換的辯解意見,該內容在《服務協議》中并未載明,且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就此情況向原告予以說明,故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辯稱的其已將相關代課費用及銷售提成發放給私教及團隊經理,無法追回故不能給原告退款的意見,此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故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被告某健身房退還原告李某私教課程費用3920元并承擔訴訟費75元。
判決作出后,被告某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會員聘請私人教練服務協議》屬于典型的服務型預付式消費合同,其兼具有預付合同和服務合同的雙重特質,是一種“預先支付款項,隨后逐漸消費”的消費模式,是以經營者的商業信用作為保證。私教健身服務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合同成立后,健身房安排消費者認可的私教向其提供服務系重要合同義務,私教的更換屬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這種“代替給付”方式需經消費者同意,如未被同意,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剩余課程費。
供稿:張 芳
編輯:王藝萍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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