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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7年2月,王女士(年近六旬)在海南看中一套養老房——一號房屋(三亞市)。因年齡超限無法辦理長期按揭貸款,遂與兒媳李婷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約定:
房屋以李婷名義購買、貸款;
所有購房款(首付69.9萬元 + 貸款103萬元)及后續費用均由王女士承擔;
房屋實際所有權歸王女士,待可過戶時,李婷須配合轉移登記。
簽約后,王女士支付首付款,并通過銀行轉賬85萬元、92.59萬元用于償還全部房貸。房屋交付后,王女士負責裝修、繳納物業費、維修資金,并長期持有房產證及所有繳費憑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
2024年,王女士得知李婷已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子(王女士之子)張磊名下。經查,該房屋因張磊涉債務糾紛,已被法院查封。
王女士遂起訴,請求:
1. 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2. 判令李婷、張磊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李婷與張磊均當庭同意王女士全部訴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王女士與李婷于2017年2月16日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二、駁回王女士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的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1.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王女士支付全部購房款、貸款、物業費等,持有原始票據及房產證;
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符合“借名買房”典型特征;
借名原因(年齡無法貸款)合理,無規避限購等非法目的。
2. 協議合法有效:
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本案完全滿足。
3. 但過戶請求暫不支持:
一號房屋現登記在張磊名下,且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執行相關規定,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即使各方同意,亦不能對抗司法強制措施。
律師提示
1. 借名買房雖可能有效,但風險極高:
登記人一旦負債、離婚或反悔,房屋極易被查封、執行或轉移。本案雖勝訴確認權利,卻因查封無法過戶,養老計劃落空。
2. 證據鏈必須完整: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協議 + 全額付款憑證 + 物業繳費記錄 + 微信溝通 + 房產證持有。缺任何一環,都可能敗訴。
3. “配合過戶”不等于“能過戶”:
即使對方自愿配合,若房屋存在查封、抵押、限購等障礙,法院仍會駁回過戶請求。務必在起訴前查詢房屋狀態。
4. 避免將房屋過戶給第三方:
李婷將房屋轉至兒子名下,本意或是“內部流轉”,卻觸發外部債權人查封。家庭內部處置不動產,務必謹慎評估債務風險。
5. 替代方案更安全:
若因年齡無法貸款,可考慮:
與子女共同購房(按份共有);
由子女貸款、父母贈與首付款并簽訂書面協議;
購買全款小戶型,避免貸款依賴。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借名買房本質是“用別人的名,冒自己的險”。即便親情深厚,也難抵市場波動與人性考驗。如確需操作,請務必簽署書面協議、保留完整資金流水、及時主張權利,并定期查詢房屋登記狀態。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啟動法律程序保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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