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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逮捕了,現在被關押在濟源市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貪污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目前還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濟源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貪污罪嗎?這種行為是不是應該屬于挪用公款罪啊?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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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濟源市看守所地址:濟源市西環路與濟水大街交叉口向北2公里路西。
導航:河南三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乘車路線:濟源市汽車客運總站乘坐12路公交車到南街站下車轉乘109路公交車到龍潭花園站下車,向西200米轉向北800米路西。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濟源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兩罪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貪污罪,是構成貪污罪還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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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在哪里?兩罪又有哪些本質區別呢?
一、主觀故意內容不同。
貪污罪的行為人是為了臨時“使用”而暫時占有公款,準備將來歸還。而挪用公款罪則是為了將公款永遠歸己而占有公款,不準備歸還。
二、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因屬非法借用,因此總是在賬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跡,甚至留下借條、沒有平賬,一查一問便可知道公款被行為人挪用。而挪用公款罪則必然不擇手段地隱瞞、掩蓋其侵吞、竊取、騙取公款的行為,因此,很難發現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懷疑而追查,也很難弄清該公款已被行為人非法占有,因為行為人已涂改或者銷毀了賬簿,以假貨、次貨填補了被自己侵吞的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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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于挪用公款后不退還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為:“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但刑法第384條明確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不再以貪污罪論處,只作為挪用公款罪予以較重處罰的一個情節。“不退還”的時間,根據《解釋》規定,應掌握在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一審宣判前沒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曾規定,認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時間,應以挪用公款案件起訴以前不退還為準。當時主要考慮起訴罪名與審判罪名應當一致,而不宜由行為人何時歸還挪用的公款來左右。1997年刑法修訂后不再存在這個問題。以一審宣判前確認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退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為國家、集體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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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指出的是,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不再以貪污罪論處,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的情況,如做生意虧本、被騙、被盜,借給他人未還,等等。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想退還,客觀行為雖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案發后實際也未予退還的,則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例如,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根據《解釋》規定,就應當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直接以貪污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濟源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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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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