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9日,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特殊”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吳某因隔夜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被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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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回顧
202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吳某在其家中吃晚飯時飲酒。次日上午,因其父親在印江自治縣中醫院住院動手術需家屬簽字,便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印江自治縣沙子坡鎮紅木村家中出發往縣城行駛,當行駛至沙子坡鎮竹園村時與被害人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1.62mg/100mL。經事故認定,吳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二
法院認為
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應依法從重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獲得諒解等從輕處罰量刑情節,最后遂作出上述判決。
三
法官說法
隔夜醉駕,一般是指行為人在飲酒當日沒有駕駛機動車,而是經過一段時間休息,次日駕駛機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酒標準的情形。隔夜醉駕仍然構成危險駕駛罪。隨著醉駕行為入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守法觀念逐步成為社會共識。但隔夜醉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險。為此,提醒大家,警惕隔夜酒,千萬別僥幸,睡醒≠酒醒≠可以開車,隔夜醉駕也是犯罪,仍得受罰。
主編|王 錢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供稿| 吳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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