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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辦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案件,一波三折取得了緩刑的效果,該罪作為知識產權刑事犯罪中的“常客”,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案件數量大、地域集中、爭議頻發的特點。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這不僅是一個常見的罪名,更是一個充滿理論深度與實務挑戰的辯護領域。本文將系統梳理該罪的核心爭議,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立體化辯護策略。
PART.01
一、理論爭議:兩大焦點決定辯護方向
爭議一:犯罪未遂形態是否存在?
這是決定大量“貨未售出”案件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首要問題。
否定說認為,未達法定數額標準即不構成犯罪。其核心邏輯在于,商品未流入市場,對商標權這一法益的侵害尚未現實發生。刑法中的數額門檻,兼具入罪與出罪的雙重功能。
肯定說(通說及司法采納)則主張,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銷售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如購進、存儲),即使銷售未完成,也可依據貨值金額認定為犯罪未遂。
辯護啟示:對于查獲大量庫存的案件,辯護律師必須旗幟鮮明地主張“犯罪未遂”。這不僅可能影響量刑(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數額剛達門檻時,甚至可能成為爭取無罪或不起訴的關鍵論點。
爭議二:“違法所得”究竟如何計算?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入罪標準從“銷售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但這一修改卻引發了更大的解釋分歧。
總額說認為,“違法所得”即“銷售金額”,指全部違法收入,不應扣除任何成本。此觀點視修法為對既往司法解釋的確認。
凈額說主張,“違法所得”特指銷售利潤,即收入減去必要成本后的獲利部分。此觀點認為修法意在降低入罪門檻,將打擊重點集中于實際獲利行為。
辯護啟示:這一爭議直接關乎量刑檔次的升降。辯護律師必須深入審查賬目,精確核算進貨、物流、倉儲、人工等各項成本,全力主張采用“凈額說”。將指控數額從“銷售總額”成功剝離至“獲利凈額”,往往能實現量刑的實質性下降。
PART.02
二、 實務爭議:三大混淆地帶與辯護戰場
理論爭議投射到實踐中,形成了幾個極易混淆的定罪迷宮,也是辯護律師必須精準把握的戰場。
戰場一: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分與競合
實踐中,假冒商品常伴隨質量問題,導致罪名選擇直接影響刑期。
典型案例對比:
在山西假酒案中,法院認定灌裝散酒冒充名酒的行為,核心是侵犯商標權,而非以假充真,故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
在湖南燃氣灶案中,二審法院改判,認為無證據證明行為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故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刑期大幅降低。
辯護策略:必須緊緊抓住核心侵害法益。若商品質量合格,僅商標侵權,應堅決主張定本罪(刑期較輕);若公訴機關指控偽劣產品罪,則必須審查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是否完備、科學,能否達到刑事證明標準。
戰場二:涉煙草等專賣品的“三罪競合”困局
銷售假煙,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司法解釋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但“孰重孰輕”需具體計算,導致同案不同判。
司法亂象:同是銷售假煙,江西判非法經營罪,四川判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貴州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種混亂源于對銷售金額、經營數額、貨值金額的不同認定,以及對“較重刑罰”的動態比較。
辯護策略:辯護律師不能被動接受指控,而應主動進行“量刑反推” 。分別計算涉案金額在不同罪名下對應的量刑區間,主動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罪名進行辯護,并向法庭充分闡明理由。
戰場三:犯罪數額的認定——辯護的“兵家必爭之地”
數額是量刑的標尺,每一筆認定都至關重要。
典型案例:在陜西假茅臺案中,二審法院對一筆現金支付的貨款,因證據不足而未予認定,導致銷售金額從20.7萬元調整為15.9萬元,刑期相應由三年減為二年。
辯護策略:嚴格區分既遂與未遂:已售出部分為既遂,庫存部分必須主張為未遂。
逐筆核對,質疑存疑交易:對于僅有言詞證據而無客觀證據(如轉賬記錄、物流單據)佐證的銷售記錄,應堅決提出合理懷疑,要求扣除。
深入核算“違法所得”:如前所述,全力推動按“凈額”(利潤)計算。
PART.03
三、 立體化辯護策略:構建多層次防線
基于以上爭議,我們需構建一套從事實到法律、從實體到程序的立體辯護體系。
第一層:事實證據防線——釜底抽薪
主攻“明知”:審查進貨渠道、價格、交易方式,論證當事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缺乏犯罪故意。
死磕數額:精細化審計,區分既/未遂,主張“凈額說”,剔除存疑金額。
第二層:法律定性防線——擇路突圍
罪名選擇:在競合情形下,通過“量刑反推”主動選擇輕罪路徑辯護。
形態辯護:對庫存商品,強力主張犯罪未遂,爭取法定從寬。
第三層:量刑情節防線——罰當其罪
全力推動退贓退賠、獲取諒解:這是爭取緩刑或大幅從輕的最有效途徑。
善用認罪認罰:在事實清晰的案件中,通過認罪認罰換取程序性和實體性從寬。
區分主從犯:對輔助人員,著力論證其次要、輔助作用。
PART.04
四、 給辯護律師的終極實務建議
介入務必提前:偵查階段(特別是“黃金37天”)是固定有力證據、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期。
善用專家外腦:針對商標同一性、產品質量、會計審計等專業問題,積極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或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報告。
深化定向類案檢索:不僅要看最高法指導案例,更要重點研究受案法院及其上級法院的同類判例,摸清地方裁判尺度。
進行有效溝通:通過庭前會議、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等方式,提前向法官、公訴人清晰展示辯護邏輯和類案依據,爭取理解。
結語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辯護,是一場融合了刑法理論、證據法學、會計審計和商業常識的綜合較量。成功的辯護,始于對理論爭議的深刻洞察,成于對案件細節的精準把握,忠于對訴訟策略的嫻熟運用。唯有將宏觀視角與微觀操作相結合,才能在這片復雜的辯護領域中,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優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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