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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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2日14時許,未成年人劉某駕駛從張某處租賃的小型轎車,并搭載同乘好友管某(未成年)。當車沿郯城縣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大廈門口并違章停車后,乘車人管某開啟車門時,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盧某發生碰撞,致盧某受傷及兩車損害。經交警部門認定,管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盧某訴至法院,要求相關責任方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994.93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乘車人開車門致人損害,其行為性質是否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先行賠付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劉某開啟車門的行為發生于車輛在道路停放過程中,是機動車使用和通行狀態的延伸,應整體視為“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機動車賠償順序的規定。涉案車輛在中華聯合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即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情形,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第三人的人身損害先行賠付。因駕駛人劉某無證駕駛,且保險公司已就商業險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商業險部分免于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某將其車輛租給未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存在選任與管理過錯;劉某將車輛臨時停靠在車道上,妨害其他車輛和人員通行;管某下車未盡到觀察及安全注意義務,亦均存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事故認定書和本案實際,酌定管某、劉某、張某承擔責任比例為5:2:3。因管某、劉某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管某某、劉某某承擔。遂作出一審判決:管某某賠償盧某醫療費、評估費等損失計7797.46元;劉某某賠償原告盧某醫療費、評估費等損失計3342.99元,張某賠償盧某醫療費、評估費等損失計5014.48元;中華聯合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盧某醫療費等損失計19010元。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乘車人開車門致人傷害,應首先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規,而非一般侵權責任的認定。車輛所有人的管理、選任、出借的過錯;駕駛人的未在安全地點停車、未提醒乘客注意、車輛停放不當等的過錯;乘客的開門前未觀察或觀察不周的過錯,上述過錯應根據過錯程度,按比例分擔。即使在駕駛人無證、商業險免責的情況下,交強險的法定賠付義務仍應優先履行,以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救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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