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造成事故致人受傷,賠償糾紛如何化解?文水縣人民法院道交法庭近日通過先行調解機制,成功調處一起此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僅高效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在調解過程中注重對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讓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3日下午,文水縣狄青大街南街南關十字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小張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騎行電動自行車時車輛失控,徑直撞向正在路邊攤位旁休息的劉某,造成受害人劉某左骶髂關節損傷髂骨面骨折及多處軟組織損傷。事故發生后僅3分鐘,小張便駕車離開了現場。劉某在后續治療與復查過程中,陸續支出了不少醫療費用。然而,當劉某就賠償事宜與小張法定代理人溝通時,雙方因賠償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逐漸演變成難以化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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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文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小張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劉某將小張及法定代理人訴至文水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調解+教育引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為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快速定分止爭,法官決定進行先行調解。法官首先闡明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未成年人小張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父母)承擔。調解過程中,小張的法定代理人也依法全程參與。法官結合事故認定書和原告提交的證據,對劉某主張的各項損失進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同時,鑒于小張未滿16周歲,法官將教育引導作為關鍵環節貫穿調解始終。
法官對小張本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明確指出其未達法定年齡違法騎行電動車的嚴重錯誤,并批評其事故后未救助受害人離開現場的錯誤,闡明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及后果。并專門對小張進行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強調安全意識與責任意識,引導其深刻反省。
法官重點約談小張的監護人,監護職責缺失是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引導其認識到事故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其監護人加強對小張的安全教育,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此外,考慮到被告方的實際履行能力,法官也積極與原告劉某溝通,引導其在合理范圍內給予一定諒解。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真誠溝通下,小張及其監護人對劉某的傷情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也基于實際情況,在賠償金額上作出了合理讓步。最終,雙方當場自愿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小張的監護人即時履行了全部賠償款項。這起因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法院的高效調解下得以圓滿解決。
文水法院始終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是踐行“司法為民”理念的務實舉措。法院在依法處理糾紛的同時,強化對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對其監護人的責任提醒,體現了司法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保護與關懷。
法院呼吁:家長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嚴格禁止未滿16周歲子女騎行電動車;學校、家庭和社會應共筑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防線,尤其要加強未成年人騎行年齡限制等法規宣傳,著力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從源頭預防事故,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平安成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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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穆沛方
來源:道路交通法庭
編輯:任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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