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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刑法罪名,在金融領域的適用尤為關鍵。隨著移動支付技術的飛速發展,信用卡套現模式不斷翻新,從傳統POS機向無卡支付工具演變,此類行為因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成為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對象。遼寧省近年來對金融犯罪采取"零容忍"態度,2024年以來已審理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案件47起,涉案金額超8億元,有力維護了金融市場秩序。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及遼寧省司法實踐,全面解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準與風險防范。
一、真實案例
2022年2月,兼職推廣POS機的張某在朋友圈發現一則誘人廣告:"掃碼綁定銀行卡,一分鐘額度變現金,推薦朋友還能賺提成。"這款名為"幻影無卡"的小程序宣稱,只需綁定身份證、信用卡和儲蓄卡完成實名認證,即可通過虛構交易實現套現。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張某刷卡199元測試,一分鐘后194.71元到賬,4.29元作為手續費被平臺扣除。但是,看似便捷的"金融服務",實則是典型的非法套現行為。
利益驅使下,張某讓妻子趙某注冊會員并升級為金牌代理生成推薦碼,自己則通過該推薦碼注冊并在朋友圈推廣。短短數月,夫妻二人發展會員90余人,累計刷卡套現金額達2100余萬元,張某非法獲利8396元,趙某作為間接上級獲利5747元。
2023年9月平遙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5年7月、8月夫妻二人先后歸案并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檢察機關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二、法律定性
(一)刑事法律依據的適用邏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第四項明確將"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納入規制范圍。針對信用卡套現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案的關鍵爭議在于,"幻影無卡"小程序作為無卡支付工具,是否屬于司法解釋中的"等方法"范疇。2024年3月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14名被告人利用12款無卡支付APP非法套現500余億元,均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由該案可見,無論傳統POS機還是新型智能軟件,只要通過虛構交易實現信用卡資金直接變現,就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二)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分析
主體要件:本案中張某、趙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主體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為平臺代理而非實際運營者,只要參與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仍可構成該罪共犯。
主觀方面:夫妻二人明知小程序通過虛構交易實現套現,仍積極推廣并發展會員,具有明顯的非法經營故意。張某曾從事POS機推廣業務,對信用卡使用規范應當具有更高認知度,主觀惡性相對更大。
客體要件:該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本質是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工具,虛構交易套現將信貸資金轉化為現金流入非消費領域,破壞了信用卡業務的正常運營秩序,增加了銀行壞賬風險。
客觀方面:兩人通過發展90余名會員,組織實施了2100余萬元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符合刑法規定的客觀行為要件。
三、量刑解析
(一)量刑標準的法律框架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量刑分為兩檔:
情節嚴重(套現金額1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套現金額5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2100萬元的套現金額遠超"情節特別嚴重"的500萬元標準,理論上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但法院最終判處兩年左右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這一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2025年仍在適用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精神。
根據該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緩刑適用的多重考量因素
法定從寬情節:
?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
?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當庭表示不上訴,認罪態度良好
酌定從寬情節:
?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不足1.5萬元)
?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
?主動配合偵查機關調查
?社會危害性相對可控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年《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強調,對于金融犯罪案件,應當綜合考量犯罪數額、違法所得、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堅持"寬嚴相濟"與"罪刑相當"原則的統一。
四、風險警示
結合本案及司法實踐,以下三類行為已被明確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規制范圍,大家應當高度警惕:
代理推廣類:通過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推廣套現小程序、APP,無論是否獲利,只要發展一定數量會員或促成一定金額套現,即可能構成共犯。
循環套現類:利用多張信用卡的免息期差,通過無卡支付工具循環套現還款(俗稱"養卡"),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
套現轉貸類:將信用卡套現資金轉借給他人并收取利息,根據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此類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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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的違法成本遠高于短期收益。以本案為例,張某、趙某夫妻違法所得共計14143元,卻面臨兩年有期徒刑(緩刑)和3萬元罰金,還留下終身犯罪記錄,子女政審、本人就業等均會受到影響。金融秩序是市場經濟的生命線,打擊信用卡套現等非法金融活動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舉措。隨著監管技術的不斷升級和司法打擊力度的持續加大,任何試圖鉆法律空子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樹立正確的金融觀念,遠離"低投入高回報"的誘惑,守住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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