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執行局:確認!退休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
退休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執行,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是否可以凍結
咨詢內容 :退休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執行?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是否可以凍結?
答疑內容 :住房公積金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個人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內存儲的住房公積金為個人財產,屬于工資收入的一部分。而且,住房公積金明顯不屬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更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因此住房公積金財產權不屬于執行財產豁免的范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
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根據〔2013〕執他字第14號函中的意見,對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強制執行:第一,被執行人已經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第二,執行時能夠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
由于住房公積金性質復雜,既為個人所有,又被強制管理;既強調個人繳存,又強調資金聚集;既要滿足個人需求,又要堅持共同利用,由于住房公積金本身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殊功能,在執行時需要注意:第一,將執行公積金定位為補充性、后置性措施,盡量避免使住房公積金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第二,必需執行住房公積金時,可以優先采用“執行但不提現”的方法。第三,執行住房公積金不得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注意遵循抵押權等物權優先原則,對已經用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應在保證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優先受償后,方可對其余額部分予以執行。第四,根據“已經繳存”和“到期尚未繳存”的不同情況區別執行。對于已經繳存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存款,適用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管理中心和銀行共同為協助執行義務人。對于單位應當繳存但到期尚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作為收入,適用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條執行,單位和管理中心是共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
在實踐中,有部分被執行人已有住房,不再需要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各地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探索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
關于退休金、養老金是否可以執行,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是否可以凍結的問題。
被執行人的退休金或養老金均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當然可以執行,但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
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是國家對傷殘軍人的特別撫恤,系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利,一般不應作為普通財產進行凍結并執行。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